本报讯 西安西宝工贸公司与西安白杨化工总厂无视法律法规,违法从事盈利性借贷活动,近日双双受到法律制裁。
1994年10月8日,西安西宝工贸公司与西安白杨化工总厂签订了一份“临时借款契约”,约定白杨化工总厂向西安西宝工贸公司借款10万元,期限一年,月息15‰,逾期还款按月息18‰支付利息。契约签订后,西宝工贸公司即将借款10万元付给白杨化工总厂。次年4月14日,白杨化工总厂又向西宝工贸公司借款9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10天。然而,两次借款期限过后,白杨化工总厂始终未能付清借款,西宝工贸公司在多次索要无结果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处白杨化工总厂付清借款及利息。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我国法律法规早有明确规定:“禁止非金融机构经营金融业务”但原、被告却无视有关法规,仍然从事盈利性质的借贷活动,其行为是违法的,双方所签订的借款契约也是无效的。未央区法院判决被告白杨化工总厂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原告西宝工贸公司返还借款本金19万元,并另行制作民事制裁决定书,决定将西宝工贸公司按借款协议约定应取得的利息3.6万元予以收缴,并对白杨化工总厂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2万元
(屈宏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