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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将放宽审批企业自营出口权

2023年09月26日

根据规定,放宽对象有以下几种:所有被国家核定为特大、大一、大二类的生产企业,以及机电生产出口企业和扩大机电产品出口生产企业,只要提出申请,都将可以赋予其自营出口经营权;

对于自营出口逾1000万美元的大型生产企业集团,除自产产品以外,还可以赋予其与本企业生产的相同产品和成套设备的配套产品经营权,赋予其与自产成套设备相关的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经营权;

其他生产企业除具备经营进出口的基本物质和人才条件外,只要年出口供货额达到100万美元,生产高技术产品的达到50万美元,都可以赋予其进出口经营权。

另外,经国家核定为甲级的设计院和一级的建筑工程公司,只要符合条件,均可赋予其对外勘探、设计、承包工程、劳务合作经营权。对具备条件的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和其他承包工程企业,还可以赋予其进出口商品经营权。

(《新闻报》97.3.8张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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