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9月,上海喷涂机械厂状告上海兴业物贸供应公司以高薪、高职手段,挖去他们厂掌握某项商业秘密的职工,从而使用了这项商业秘密,侵犯了他们的权益。但法院经过调查认定,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而原告无证据证明其对这些信息采取过相应的保密措施,因此,指控不能成立。
象上海喷涂机械厂这样“理直气壮地告状,灰心丧气地败诉”的例子不胜枚举。此事反映出企业内部知识产权管理方面的疏漏。据对浦东新区国有大中型企业调查,绝大多数企业内没有专门从事知识产权管理的部门和规章制度,因而对人才流动带动技术成果一起流走的现象无能为力。很多企业没有关于产品从决策、试验、申请专利、注册商标、投产、购销等全过程的完整的原始凭证档案,以至对簿公堂时也拿不出多少能够维护自己权益的证据。
(《深圳法制报》97.3.14张持坚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