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捷克广告业正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发展着。捷克有关部门并没有使其放任自流,而是不断地加强管理,使广告活动健康有序地发展。
1994年通过的《捷克共和国广告活动法则》规定,所有广告应该是合法的、有分寸的、真实的。所谓合法,是指广告活动必须与国家现行法律相一致;广告的分寸感是指广告不得含有“最新技术”“最先进的加工工艺”等绝对化的语言,广告不得用视觉图像破坏道德标准,不得采用性活动、性刺激,以及裸体、半裸体的形象制作广告,广告不得支持侵略和暴力行为;广告的真实性是指不得滥用消费者的信任和利用消费经验不足制作广告,不得有伤害消费者的民族感情或宗教感情的内容,广告中还不得有在着装上给人造成是医疗保健部门工作人员印象的人物出现;广告的真实性是指广告不得散布有关产品或企业的虚假数据。广告法则还对当前广告活动中敏感、有争议的方面作出了明确而又严格的规定。例如,酒类广告中不得称酒类有异常功能,不得把酒类说成饮料,不得宣传酗酒。烟草广告中,不得出现看起来年龄小于25岁的人物,不得在学校、儿童游戏场等附近作烟草广告。
广告法则对药品要求得更严。只允许在捷登记或被有关部门批准的药品作广告,只允许作公开出售的保健品的广告。此外,捷还规定广告不能只刊登通讯地址,必须有广告主的真实姓名或名称、地址等。 (《华商报》97.3.10鲁惠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