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公司于一九九五年六月与某公司签订了一份联营协议。协议规定:我方投资五十万元人民币,对方以其设备等固定资产折价后(约会五十万元人民币、双方联营)由于对方长期经营状况一般且设备陈旧,我公司考虑到风险因素,只同意共同经营而不同意共担风陵,对方急于争取滚动资金,就很快和我公司签订了协议。联营体经营半年后,由于种种原因我公司不再参与经营。最近听朋友讲这种协议无效、请问律师信箱,象我们这种联营协议法律上有具体规定吗? 咸阳袁平安
袁平安同志
据你提供的情况分析,贵公司与某公司关于共同投资和风险承担的约定属于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这种保底条款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保底条款是指联营一方虽向联营体投资,并参与共同经营,分享联营的盈利,但不承担联营的亏损责任,在联营体亏损时,仍要收回其出资和收取固定利润。
保底条款违背了我国《民法通则》关于联营活动中应当遵循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公平责任原则,损害了其他联营方和联营体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保底条款是无效的。但是合同中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内容的有效性。如果你们的联营体发生亏损,贵公司依照保底条款收取的固定利润应当如数退出,用于补偿联营的亏损。如果联营体无亏损或补偿后仍有剩余的,剩余部分作为联营的盈余,由你们双方按投资比例分配。
联营体经营半年后,贵公司不再参与经营活动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联营合同的司法解释规定:企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而不参与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这就是现行的有关联营合同法律规定。
深圳市鹏城律师事务所西安办事处 张健强周延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