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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沉重的话题:

企业违反工时制

2023年09月26日

文/李忠东

近些年来,部分企业,特别是一些承包企业、三资企业、个体私营企业肆意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其中企业违反工时制的现象颇为严重。

加班加点何其多

《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两年多来,企业对这条规定究竟贯彻得怎样?

近日,笔者对某县国有、集体、外资不同类型的21个企业进行调查。结果表明,职工每周工作超过44小时的分别为41%、48%、76%;每月加班超过36小时的分别为15%、26.5%、35%;按规定给职工付加班工资的分别为83%、38%、35%,“加班加点”在相当一部分企业已司空见惯。

违反工时制现象更多地存在于三资企业和外贸生产企业中,有些企业片面强调本企业的生产特点,拒不执行国家工时制度,屡屡侵犯职工的合法权益。

有一些三资企业不仅不向工人宣传《劳动法》知识,还错误地认为工人懂的劳动法律法规越多,麻烦事就越多。这种情况在相当一部分企业中颇有代表性。令人更为惊诧的是,有一家台资企业无视职工权益,将每日工作时间竟延长至16小时。职工张某只在厂长面前“直言了几句”,便遭到捆绑和殴打。

透过“加班加点”的迷雾

《劳动法》对职工在正常情况下加班加点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事实上,企业加班加点名目繁多,概括起来可分为三种类型:

一被逼型。诸如停电加班,保证交货期加班、“开门红”加班、“双过半”加班、“大会战”加班、“保证计件定额”加班等等。据某市调查资料表明,这类加班加点的占65%,尤其在外贸纺织、服装行业较多。从时间上看,每逢6月份和12月份是职工加班加点的高峰期。

一习惯型。调查中发现,有些企业每年有几次为应付上级检查而突击加班,如现场会加班、整顿验收加班等,这些都占据了职工不少休息时间。少数企业成年实行周满负荷工作日,还有的企业把职工的政治业务学习、各种技术比赛、会议等活动都安排在下班后时间或星期节假日,久而久之,职工已习以为常。

一误导型。某些企业大力宣传职工提前上班,推迟下班的事迹,甚至在宣传劳模的事迹中,出现了半年累计加班多于一个月的事例,有的以加班费、夜餐费等误导职工成年累月加班加点,远远超过每月加班36小时的规定,让人看上去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两厢情愿。

职工是企业的主人,其合法权益不容侵犯。擅自延长工时的行为,不仅增加了职工的疲劳程度,导致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事故率、废品率上升,同时也直接影响职工的心理、身体健康。长此以往,职工的积极性将会难以持久。

劳动关系不容扭曲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无论产权关系,经营方式发生怎样的变化,职工在国家和企业的主人翁地位不会改变。外资企业、个体私营企业等非公有企业的职工,同样是我国工人阶级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的合法权益同样应该得到充分的尊重、维护和保障。

《劳动法》使企业在建立劳动关系时有法可依,同时也职工请来了自己合法权益的“保护神”。违反工时制这一行为何时才能得到法律的规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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