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进行了修订(以下简称新《刑法》),计算机方面的犯罪也被增设进去,这标志着我国已加大打击计算机犯罪的力度。
以前,我国对计算机犯罪的惩罚没有具体的罪名和量刑标准,有些危害较大的计算机犯罪,也只能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而有些利用计算机诈骗、盗窃犯罪也只能按照类推的原则,根据有关相应的条款进行定罪,这些处罚都较轻。今后,对利用计算机犯罪的行为,将按照《刑法》新设立的“计算机业务妨害罪”来定罪,另外对于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原有法律不能处刑,新《刑法>将处以重刑。具体地说新《刑法》规定计算机犯罪有:
一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即违反国家规定,侵人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对于这种罪,即使没有造成不良后果,罪名也成立,要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一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即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罪名成立时,要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一破坏计算机系统中的数据和应用程序罪,即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操作,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后果特别严重的要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罪,即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要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要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上三个罪名成立必须具有两个条件,即故意实施犯罪的行为和严重的后果,两个条件同时具备罪名才能成立,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另外,这些计算机犯罪的刑罚为限制人身自由的有期徒刑,不存在交纳罚金来取代有期徒刑的问题,这是我国惩处计算机犯罪与其他国家不同的显著特点,体现了我国《刑法》的严肃性和公正性以及打击计算机犯罪的严厉性。
除规定了以上计算机犯罪罪名外,新《刑法》对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分别规定了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罪、利用计算机盗窃罪、利用计算机贪污罪、利用计算机挪用公款罪、利用计算机窃取国家秘密罪等罪名,分别按照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振范林州彭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