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先生:
我厂是一家国有小型企业,我厂有一名职工在95年初全厂实行劳动合同制过程中与企业签订了10年劳动合同,可自从签订合同至今该职工一直没来企业上班。在这期间的近两年时间里企业曾多次通知(包括书面通知)其家属转告其回厂上班,但一直无效,且杳无音讯。请问,对这种情况企业应如何处理?
渭南汪风忠
汪风忠同志:
《劳动法》第26条三款规定:“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已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时,用人单位可解除与该当事人的劳动合同,并向其家属转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同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如果是您来信所述情况,由于客观条件用人单位无法和当事人协商,且用人单位已为此做出了努力,所以,解除原劳动合同是合法的。如果今后当事人有确凿证据证实其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的原因,是因非主观意志所致(如遭他人非法威逼、胁迫、绑架、囚禁、遇意外事故伤害、突发精神病等),用人单位可视情况与当事人协商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百事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