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待处理…

请恢复我们的工作权利!

2023年09月28日

编辑同志:

我叫李开孝,男,53岁,系陕西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职工,于一九九六年四月十六日被公司借机除名,我实感冤枉,我现将事实经过及理由向贵报申述,借贵报方寸之地,希望问题得到合理解决。

1993年9月17日,陕西省保安集团建筑装修公司向我所在单位陕一建八处发出借调函,提出借调我、王统购、谢百仓等五人到该公司工作。“八处”于9月20日表示同意,并在保安公司借调函上写有“同意借调,工资发放8月底”字样,并加盖了公章。还约定:待保安公司承包工程竣工后,我五人方可返归原单位。到保安公司后,因工程需要,保安公司将我五人派往该公司在国外承包的工程处工作,直至1996年6月底工程完毕,这才归国。7月底,保安公司送我们五人回本公司,并开有介绍信,对我公司的协作表示感谢。但我公司却在我五人归国之前,即于1996年4月12日决定,4月16日发文(文件号,陕一建发(96)53号)以“未征本公司批准”“私自出国”为由,将我等五人除名。

我等均是工作二十余年的老工人,工作中从未有过犯纪违规、旷工等严重过错。而本公司却象甩包袱一样开除我等公职,实令我们惊奇,惊奇之余感到不平和冤屈!我们多次与本公司交涉,公司坚决拒绝接收。认为此行为系“八处”私自盖章所为,未经公司批准。既然公司认为是“八处”之过,可为什么要祸及我们五名普通职工,不去追究“八处”领导之过?我等五人在公司“八处”工作,理应服从“八处”调配,“八处”同意借出我们五人去保安公司工作,我们能公然违背不去吗?再说,几名老实巴交的普通老工人又有何本事“跳槽”去外公司呢?我们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而除名的文中却公然说“未经本公司批准”、“私自出国”、“违犯《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请问,这些站得住脚吗?这样对待为公司工作三十余年的老工人,公理何在?

与本公司交涉未成,我们曾去信访及劳动仲裁部门,但却因“事发至申请仲裁超过60天”,不被受理。

一年来,我们奔走呼号,请求予以公正处理,但却处处碰壁。在绝望里,想到贵报是工人的报纸,对这样处理我等老工人,不会置之不理。

让我们赶快返回本公司参加工作吧!恢复我们起码的工作权利!

这是我们几名老职工发自肺腑之语!

陕建一公司八处李开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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