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在我们的生活中,是屡见不鲜的社会现象,也是我们律师在执业中经常遇到的代理业务。正当的离婚是指夫妻双方的感情真正已经破裂,无法再共同生活下去,男女双方自愿离婚,或者一方坚决要求离婚而调解无效,并经过—定的法律程序解除其婚姻关系。它是合书道德的,又受到国家法律的保障离婚导致夫妻婚姻关系的解除、家庭的
离散,对子女的身心健康和社会的安定均造成一定的问题,这不是一件好事。但从另一方面来说,如果夫妻双方确实不能共同生活,维持这种婚姻关系对夫妻双方和子女都是意见痛苦、不幸的事情离婚可叫解除这种名存实亡的婚姻,改变这种不合理的状况,离婚之后,男女双方可以通过慎重的选择再建美满的家庭。再之,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家庭,受害更多的往往是妇女有的妇女甚至受到男方的虐待、打骂,精神上非常痛苦,那么离婚就可以保障男女平等,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离婚是一件极为严肃和慎重的事情。离婚不仅要以法律为准绳,又要靠社会道德来调整。一方面,我国经历了漫长的封建社会,在离婚问题上封建栽想的影响是深远的。现实生活中,有的人受其影响,不问具体情况,一概反对离婚;有的人认为离婚总是女方不对,是由女方引起的等等,这是不对的。由于男女之间的感情生活十分微妙,家庭情况也十分复杂,这决定了离婚现象的不可避免,所以我们不能—概认为离婚都属不道德。另一方面,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有的人把“性解放”、“性自由”作为离婚的借口,崇尚两性关系的自由放荡,有的人在晋升、农转非和成为大款、富婆后就喜新厌旧,甚至为了达到离婚目的,故意制造纠纷,以种种卑劣手段逼迫威胁对方离婚,然后以“婚姻自由”、“感情破裂”为理由提出离婚,把自己的幸福建立在别人的痛苦之上。这应当受到法律的约束和社会的谴责。男女之间互相爱慕,进而结婚和生男育女,构筑起家庭,同时也构筑起社会契约关系,即每一方都要对对方负责,对孩子负责。这是最起码的社会责任感。正是从这一点出发,我们提倡婚前要审慎考虑,婚后要互敬互爱,反对草率结婚、轻率离婚。
马克思说过:“谁也没有被强迫着结婚,但是任何人只要结婚,那他就得服从婚姻法。”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是直系血亲关系,这种关系是不会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的。夫妻在离婚之后,双方对自己的子女仍然要承担抚养和教育的义务。同时还规定,夫妻对双方的共同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和处理权。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或由人民法院判决。 (贾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