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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的“传销”属违法

2023年09月28日

传销是一种新型的营销方式,分为单层次传销和多层次传销两种。传销对促进商品流通和经济发展都有着积极作用,但由于它具有结构封闭、活动隐蔽、传销员分散等特点,不利于国家管理和监督,因此具有很强的投机性。尤其对于我国广大消费者来说,消费心理还不够成熟,有关传销的管理制度尚未健全,传销很容易为不法厂商利用,进行非法传销活动。面对传销企业、传销员天花乱坠式的鼓动,欲加入传销者和消费者都要擦亮自己的眼睛,明辨传销活动是否合法,这是保护自身权益的第一要义。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日前公布并于今年元月7日实施的《传销管理办法》这一行政法规,如果传销企业在业务开展活动中有下列行为,就属违法:1、对多层次传销活动参加者的报酬或商品的质量、用途、产地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诱人人会的;2、未取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单(多)层次传销经营核准证书》,或单层次传销企业从事多层次传销活动,或跨越规定地区传销的;3、传销商的业务主要是介绍他人参加,且收入主要来自其所介绍的新会员缴纳的人会费或者传销企业的利润主要来自参加者的人会费的;4、以缴纳高额人会费或变相缴纳高额人会费作为加入条件的:如规定新成员购买不合理数量的产品、铺助销售产品或要求会员支付培训费、资料费等等;5、对传销者退出传销、退货设定苛刻条件的;6、产品价格远远高出合理价格,坑害消费者、牟取暴利的;7、不按规定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不接受法定期限(30日)内消费者提出的退货要求或要求消费者承担有关费用的。产品因消费者的过错使产品损毁、不具有再销售价值的除外。

除以上所述外,涉足传销者一定要慎之又慎,最好先详细了解有关传销的法规,有一个衡量是非的尺度。加入传销时严格按传销法规审查传销企业的合法性,在传销过程中随时树立法律意识,保护自己和消费者的权益。 (王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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