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雷
当前,我国公民、法人和其它经济组织在经济交往过程中,通过签订书面合同进行民事商事活动已成为通行的作法。但是,由于不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依法签约和依约履行的法制意识淡薄,一些别有用心的不法之徒便通过签订假合同或利用合同中的漏洞进行欺诈或诈骗,达到其骗取财物的非法目的。具体表现形式有:
1、冒用或盗用他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行骗。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便伪造根本不存在的“集团”、“公司”、“工厂”的印章,或利用已关停并转的企业的公章、介绍信、合同纸,或利用偷骗来的盖有公章的合同书,假冒“经理”、“董事长”、“供销员”签订合同,骗取货物。有的作为企业的承包者或租赁者,明知其承包、租赁的企业无履行合同的能力和清偿能力,而以承包企业的名义订立合同,骗取财物用于归还个人债务或挥霍享用,将合同义务转嫁给企业;或者在承包、租赁期满后,仍打着原来的牌子,利用过去业务单位对他的信任,继续签订合同以骗取财物,得逞之后溜之大吉。
2、制造经济合同纠纷的假象行骗。合同签订后,以支付部分货款,开始履行合同为诱饵,骗出全部货物或货款,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者双方另行约定的期限内,不付款或不发货,采取推、躲、磨、赖等手段,谎称“经营不善、管理混乱、企业亏损、主要领导逃匿”,借口政策、形势变化、三角债等制造经济合同纠纷或债务纠纷,拒不支付其余货款。
3、在加工承揽合同中,有的以承揽方为名,到处签订合同,以骗取加工原料或定金;还有的以订作方的名义,利用一些加工企业因业务量不足而饥不择食的心理,骗取承揽方的质量保证金。
4、在购销活动中,有的 以接受或帮销为名,抓住某些企业急于推销滞销商品,乘机与其签订购销合同或代销合同,要求对方先发货,随后将骗取的货物低价出售或抵偿其它欠款;有的采取伪造产品质量认证标志和产品的名称、产地、生产厂家、厂址、产品的主要成份含量、保存期限等产品标识的方法进行诈骗;有的为了取得客户的信任,以其他人的货物冒充自家货物,诱骗客户“主动”签订合同,交付货款。
5、利用报刊、杂志及广播电视大作广告,或通过某些单位或个人所作的有偿宣传报道,发出邀约引诱,以寻求货物销路,推销技术专利,提供技术服务,或寻求合作、联营伙伴,骗取预付款、定金、技术转让费、投资款等。
上述经济合同诈骗犯罪,都是行骗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和履行经济合同中,采取捏造虚假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合同诈骗犯罪是契约经济时代的一种新型的经济犯罪,与传统意义上的诈骗犯罪有许多不同的特点。近几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一些不法分子、不法企业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的犯罪现象日益突出。诈骗的数额少则几十万,多则几千万甚至上亿,给企事业单位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严重扰乱了我国正常的经济和生活秩序。为了防止上当受骗,公民、法人及其它经济组织作为合同当事人,在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必须注意防范:
1、在合同签订前,要很好地了解和掌握对方的法人资格、资金、信誉、经营范围及有无履约能力,决不能因销货、购货、成交心切或上下级关系、熟人熟面而签订盲目合同、人情合同。特别与数额较大、相距较远或新的业务单位签订合同,更要慎之又慎。主要方法是依靠当地工商部门和其他主管机关,在向他们的汇报联系中了解。笔者曾在1988年就陕西某厂与河南某企业签订设备购买合同时,作为厂家的律师,通过向当地工商部门查询,得悉该企业无生产所需设备的经营范围及能力,又向该企业的顾问律师了解到,该企业的经济状况、资信情况不佳等,向厂家做工作,放弃了签订合同的事宜,从而避免了近60万元的损失。
2、建立完善法定代表人授权制度。一般应由法定代表人亲自签订合同,如需委托别人代签合同,则应出具授权委托证书,内容可包括:授权委托人、代理人及其身份、洽谈合同的双方单位名称、合同标的物的品名、型号、规格、数量,委托书的有效时间等,并随带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代理人的工作证。在洽谈合同前可先主动向对方出示这些证件,同时要求对方也出示相应的证件,并仔细审阅,宁可“先做小人后当君子”。
3、使用预制好的格式合同,要仔细审查其内容,联系现在要订的合同条件,与达成合同相悖的内容必须修改,并将其中无关的内容划掉,严防将错就错。最好还是重新拟定适合本企业特点、本标的物特点的合同格式,达到简便实用。
4、建立完善合同专用章使用的审批制度。用于签订合同的公章,不能带出厂外,也不宜将盖有合同专用章的空白纸任人随便带用。确有必要,则由法定代表人审批,并登记入册,事后无论是已使用的、未使用的或写坏作废的,均应交还法定代表人或管理人员,办妥交接手续。
5、在签订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合同时,为保障其权益的实现,可以依照《担保法》的有关规定,通过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等方式设定担保。同时,设立担保证人,必须选择具有相应经济实力的企业来担保。政府机关、公益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及职能部门均不能作为担保人。担保合同中,必须具体订明担保人的责任条款,如担保范围、金额、方式、期限等,不能简单地只写“担保单位”几个字。
6、避免签订连环购销合同。因为这种合同形式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依我国司法解释,它是指以同一标的签订一连串的购销合同,即需方与供方签订合同后,需方又以供方身份就同一标的与他人签订购销合同,以此类推,形成一种连环关系。因此,要签订好这样的合同较难掌握,往往导致权利义务关系的不明确,标的物不落实,特别是一些不法分子常常利用这种合同形式进行诈骗活动。
7、签订合同要细心认真,对合同的各项条款、每个字甚至每个标点符号,都要认真推敲,反复琢磨,力求合同条款完备、准确;合同标的物的名称、计量标准、质量标准必须规范,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履约时间、方式和违约责任也必须明确,不容含糊。重大合同可以请律师帮助签订,必要时也可对合同进行公证和鉴证。
8、在签订或履行合同时,不要贪图满足个人分配“奖金”、“提成”、“回扣”等私利,以防因小失大。近闻,中国交通物资华东公司总经理郝志君因冯勇200元的饭局,就为冯所承包的金通新材料公司签订三份借货担保协议,导致华东公司2000万元国有资产流失,自己被检察院以玩忽职守罪提起公诉。在合同履行时,也不要被对方的假象所迷惑,应善于观察和冷静思考,以便作出正确的判断和采取适当的对策。当发现对方在利用合同诈骗时,应及时向司法机关报案,借助法律手段,挽回经济损失。 (贾西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