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江河 魏晓梅
西安电机厂雷东玉等8名职工,因工厂不按有关法律法规办事,擅自扣除他们的工资,在与工厂交涉未果的情况下,他们依法将工厂上诉到西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自己讨公道。
1995年6月1日,西安电机厂铸造分厂因设备大修停产30天。按工厂“有探亲假的享受探亲假、有换休的休换休,无假的职工可暂时按欠休处理”的指示精神,分厂作出如下规定:“本次大修设备期间休换休、请事假或办理欠休手续一律按23.5天计算。凡办理欠休手续的职工,恢复生产后,于1995年底之前逐日利用超产工时或加班工时顶欠休,否则于1996年元月扣回所欠欠休天数的工资”。根据规定,该分厂职工雷东玉、周建成、李宁生、张铜陵、何克宏、刘传俊、蔡英杰、尹秀珍都纷纷与所在分厂写下“欠假23.5天”的欠假条,分厂其他80%的职工也写了此条。
在放假期间,职工们在我省一家报刊上看到劳动部[1994]489号文第12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工资”的规定后,7月1日一上班,职工们向分厂领导提出:分厂决定不符合有关法规,应予以纠正。但分厂领导没有理睬。
1996年元月,分厂以雷东玉等部分职工在半年内没有还够班为由,将他们所欠欠休天数的工资从其元月工资中逐月扣除。事后,铸造分厂20多名职工联名,由雷东玉出面,多次找工厂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反映这一情况,要求退还被扣的工资。1996年4月11日,工厂只同雷东玉本人达成了协议,并补发了被扣的203.50元工资。其他职工见状非常气愤,再次找厂长反映。厂长当时打电话责成铸造分厂领导立即解决。当职工去找分厂领导时,对方迟迟不予解决。职工们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只好依法为自己讨公道了。
1996年5月28日,雷东玉等其他8名职工将一纸申诉书递到西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人代表是雷东玉,被诉人是西安电机厂
1996年5月31日下午,铸造分厂书记告知雷东玉:双方4月11日达成的协议撤销。当时在场的还有不少职工,雷说:你们有权,请便。随后,分厂在雷东玉6月份以后的工资中,又将那203.50元工资逐月扣除。
6月22日,西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调查,一方是以雷东玉为代理人的职工代表,另一方是以厂法律顾问室主任为代理人的厂方代表。双方各执一词,先后共开庭3次。
经西安市仲裁委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并下发了市仲调字(96)066号仲裁决定书。主要内容有:周建成、李宁生、雷东玉、张铜陵、何克宏、刘传俊、尹秀玲、蔡英杰8人1995年6月30日以前所有换休假与6月份应补班23.5天抵销,被诉人西安电机厂于本调解书生效30日内,补发申诉人1995年6月份工资。受理费30元,处理费300元由被诉人承担。时间为:1996年11月5日。1997年2月18日,西安市仲裁委对调解书又进行补正:被诉人西安电机厂于本调解书生效30日内补发申诉人1995年6月份工资2088.80元。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然而,雷东玉等8名职工多次找工厂有关领导,要求按调解书的条文办。但总是得不到解决。1997年3月11日,雷东玉等8名职工将申请执行书递交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该庭当日批转新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庭执行。
在新城区法院执行庭,法警赵昌国告诉记者:我于3月16日打电话通知厂方,请他们17日来法院。但我等了一天不见人来。18日,法院只好强制执行,从工厂帐户上扣除2188.80元(含100元的执行费)。3月31日,雷东玉等8名职工依法追回了本该属于自己的工资。此事在该厂反响强烈。
这件并不复杂的事,到此本该划上句号,但令人遗憾的是:1997年6月,雷东玉等8名职工在领取工资时都发现了一张扣款条,铸造分厂又将他们1995年6月不该扣的工资再次扣除,职工对此反映强烈。
在铸造分厂,记者问分厂厂长王山虎:既然西安市仲裁委已将此案查清了结,法院也已强制执行,你们为什么还要在今年6月份的工资中再次扣除那8名职工的工资?王答:分厂没有违反《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法院执行是不合理的。法院扣了总厂的钱,总厂扣了我分厂的钱,我只有扣他们的钱,否则,这件事我摆不平。
在这种情况下,雷东玉等人只好于近日第二次将申诉书递到西安市仲裁委。这次他们不但要追回被扣的2088.80元,重新讨回公道,还要求工厂给予经济损失和经济补偿等。
事态进展如何,本报将追踪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