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待处理…

哪些情形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

2023年09月26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专门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明确规定凡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

(一)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二)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三)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四)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诈性的价格销售商品的;

(五)用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面销售商品的;

(六)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七)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八)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九)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十)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十一)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十二)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十三)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办法》还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鲍平)

上篇:广告
下篇:没有了
分享到

© 2023 陕西工人报
制作单位:53BK.com

↑ TOP


http://szb.sxworker.com/Img/1997/8/1997081403-1.jpg
陕西工人报
http://szb.sxworker.com/m/content/1997-08/14/216959.html
陕西工人报电子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