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先生:
我们是一家生产生物药剂的合资企业,在我们新近招聘的员工中,有一部分人确实无法胜任工作,不能顶岗作业。根据企业规定准备与这部分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不知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请回复为盼。 宝鸡郭庆洲
郭庆洲同志:
根据《劳动法》第26条规定,如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首先要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对于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但必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还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依据《劳动法》第28条和1994年劳动部颁发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7条的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即:在本单位工作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百事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