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前,在高度集中的外汇管理模式下,个人外汇收支受到严格的限制,拥有外汇的寻常百姓少而又少。随着对外开放,我国外汇管理体制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对个人外汇的管理也随之放宽。如今,国内居民拥有外汇资产超过200亿美元,国民涉外活动也越来越多。那么,在外汇管制仍未取消的情况下,个人外汇收支应如何办理呢?
外汇收入受保护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开办了个人外汇储蓄存款业务,由境外汇入的外汇和居民持有的外币,都可以存入银行,个人拥有外汇的权利得到了进一步的保障。1996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明确地把个人正当的外汇收入作为私人财产的一部分,给予法律保护,《条例》规定,属于个人所有的外汇,可以自行持有,也可以存入银行或者卖给银行。个人的外汇储蓄存款,实行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
因私用汇可申购
在经济建设需要大量外汇资金而外汇资源又相对短缺的情况下,国家充分考虑个人因私用汇的需求,对于下列用途,个人可以在银行申购兑换外汇:1.出境探亲、朝觐、自费留学生;2.移居出境;3.从境外邮购少量药品、医疗用具等。银行供汇标准:短期出境去港澳地区的,可兑换500美元等值外汇,去港澳以外国家或地区的,可兑换1000美元的等值外汇;出境定居者的离退休金、离退职金、抚恤金可全部兑换外汇;自费出国留学、朝觐的,可一次性兑换1000美元的等值外汇;从境外邮购药品、医疗用具的,可兑换500美元以内的等值外汇。对个人用汇在上述限额内的,用汇者可持有效凭证,如公安局核发的护照及出境登记卡、本人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以及其他用汇证明等,直接到当地中国银行申购。在限额内不够使用的,还可向当地外汇管理局申请购汇,外汇管理部门审查用汇的真实性,经批准后由银行给予供汇。
外汇进出境要申报
居民入境时携带外币现钞金额折合超过2000美元时,应向海关申报。居民出境时携带外币现钞、外币凭证(外币票据、银行存款凭证等)、外币有价证券(外国公司债券、股票等)金额折合超过2000美元时,应向海关出示由银行签发的“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
若将外汇汇出境外,分为两种情况:1.属个人外汇户存款(指由境外汇人外汇的转存款),存款人可直接汇出境外;2.属于个人外钞户存款(外币现钞存款),金额在2000美元以内的,对下列用途:①出境者;②购买药品、仪器、书刊等或自费留学的费用;③存款人在境外的直系亲属发生特殊情况。由存款银行申核真实性后汇出。超过2000美元时,需经外汇管理局审核真实性后方可汇出。 (肖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