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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同诈骗的新形式及识别

2023年09月26日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的手段也不断翻新。

从当前司法实践统计分析,合同诈骗的新形式集中表现为如下几方面:一是钻法律法规的空子,先付给小额货款或少量货物,做出准备履约的姿态,骗出全部货物或货款,以后不付款或不发货,采取推、拖、躲、逃、赖等手段制造“经济合同纠纷”或“债务纠纷”的假象,掩盖诈骗的实质。二是打着“洋”招牌,摆出大“派头”架势以迷惑人,骗取有关部门批准投资项目,用批复文件骗取营业执照,然后再去骗银行贷款,以此进行经济合同诈骗活动。三是使用签订的假经济合同买空卖空,并利用某些被骗者法外“私了”的心理,骗东家,补西家。四是对承揽方不懂技术的客户,在签订加工承揽合同中提出根本达不到的规格、质量指标,然后以承揽方加工物不符合质量要求或未按期履行为借口,诈骗违约金和赔偿金。五是在合同款物结算上做手脚,利用不同地区间银行互不通气或办理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业务的空间、时间差以及目前有些银行不能防止非善意透支等情况,用伪造的或无效的汇票、本票、支票、汇款凭证等进行诈骗活动。六是利用某些单位领导人滥用职权的现象,诈骗者编造出自己所拥有的资金和经济担保,用虚构的或其它单位的货物作货源,签订合同进行诈骗。

日常生活中对有些合同诈骗与经济合同纠纷难以辨别。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此类问题的规定和司法实践,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区分:一看签订合同是否具有诈骗动机和目的。一般的经济合同纠纷,合同当事人是根据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签订的,双方只是希望通过鉴订合同来实现自己的经济利益,即使合同发生纠纷,也无骗取他人财物的目的和动物;而利用合同进行诈骗,其目的就是非法占有合法合同标的物或货款,诈骗者是基于骗他人财物这个动机才签合同的;二看是否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诚意。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必须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如有无货源、能否按期履行合同等,而合同诈骗者常表现为明知自己没有履约能力,仍与他人签订合同,同时也无诚意履行合同。司法实践中,如果行为人虽具有履约能力,却无诚意,采取欺诈的手段,取得他人财物,亦属诈骗。但对于当事人有部分履约能力,并且有履约诚意,虽经努力,由于某些原因不能完全履约的,按合同纠纷处理。三看是否使用了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诈手段。合同诈骗者常表现为一方故意制造假象,造成对方错误认识。如果这种欺诈行为当时被对方识破,便不会签订合同,也不会把财物交出去;四看合同标的物及货款的去向。一般说经济合同的当事人取得对方合同标的物或对方给付的货款之后,都会把它投入正常的经营生产中,从而寻求合法利润。而合同诈骗者则不然,他们往往将所得之物或款项用于个人挥霍,或者用于其它违法活动。五看行为人在合同未履行后的态度。一般来说,经济合同当事人因自己某种原因未履行或未能完全履行合同,从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时,都会想方设计、千方百计地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尽力减少对方损失;而诈骗者由于是以非法占有对方财物为目的,因此无论给对方造成多大的经济损失,也都持着无所谓态度,更不会采取任何补救措施,他们要么逃之夭夭,要么拒绝发货或付款,以此来侵吞对方的财物与款项。

长安县人民法院樊振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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