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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人不再怕坏人

——评新刑法中的正当防卫

2023年09月26日

文/马雁飞

“好人怕坏人”、“罪犯打警察”一度成为令人痛心的怪事;今年三月份通过的我国新刑法有关正当防卫制度的规定,便是人民群众与犯罪分子作斗争的锐利法律武器。这一规定将大大改变“好人晦气”“坏人神气”的社会不良现象。

正当防卫是公民所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它的本质是为了合法利益,以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

旧刑法第十七条规定:“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它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这一规定没有明确告知人们正当防卫属反击、制止不法侵害这一本质特征,也没有明确规定可以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用“正当防卫”一词解释正当防卫的含义,语义含混,循环定义,不便于人民群众完整、准确地理解;同时旧刑法的这一规定在被防卫的利益方面有两处不足:一是为了国家利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挺身而出,反击不法侵害的行为,本属于正当防卫的范围,旧刑法予以遗漏;二是只概括规定了“人身和其它权利”可以防卫,没有将财产权利规定进去,不法侵害行为所侵犯的正当防卫行为所保护的权利或利益,绝大部分与财产权利有关。新刑法弥补了以上不足,明确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这一规定准确完整地表述了正当防卫的含义。

旧刑法所谓“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应负刑事责任”的规定,之所以很难把握,是因它要求正当防卫与不法侵害二者强度基本相当,即属于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即属于防卫过当,而防卫过当就应承担刑事责任。主要是因为它忽略了防卫行为往往处于被动或不利的地位这一客观事实。不法侵害行为往往是突然发生的,防卫人所处的环境、位置,可使用的工具、可采取的办法及力量对比等方面均处于不利位置,这样刻意要求防卫人从容地选择防卫的手段,显然是脱离实际情况的。旧刑法要求将正当防卫的强度、手段与不法侵害的强度、手段加以对比,既不得超过必要限度,又要正好制止住不法侵害,在多数情况下,正当防卫的权利不仅无法实现,反而被不法侵害者所损害,往往造成“好人晦气,坏人神气”的恶果,不利于刑法惩恶扬善、扶正祛邪、打击犯罪、保护人民这一主要作用的发挥,从而降低了正当防卫应有的社会效果,违反了设立正当防卫制度的本来意图。新刑法克服了以上不足,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的才负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新刑法的这一规定直接否定了旧刑法中要求正当防卫与不法侵害强度相当,正好制止住为宜的不合理规定精神,较大程度地扩大了正当防卫的范围。根据这一规定,正当防卫可以超过必要限度,而且可以较大程度的超过甚至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只要不存在重大损害后果的,仍属正当防卫的范围,不负刑事责任。由此可以看出,新刑法的这一规定旨在鼓励人们大胆行使正当防卫的权利与犯罪分子作斗争。

我国旧刑法,不仅对正当防卫的限度和范围从立法精神上看要求过于严格,却又无具体范围和限度的法律规定,只有凭借司法人员根据司法实践经验来理解、判断,其理解与判断的偏差,往往导致冤案错案的产生,这样的案件还为数不少,影响也很大。新刑法弥补了这一不足,在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负刑事责任。”这一规定采取列举法,对可采取正防卫的主要的常见的不法侵害行为一一列举,直观、鲜明、具体,既便于司法机关适用,有法可依;又易于为群众所正确理解、掌握、运用。

旧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对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酌情减轻或免除处罚。而新刑法第二十条规定对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予减轻或免除处罚。新刑法对防卫过当的处罚仅涉及有重大损害后果,而旧法连一般损害后果也不放过。且对防卫过当的处罚方面旧刑法缺乏肯定性,还要“酌情”减轻或免除处罚,语义含混,虽属法定情节,但仍具有司法工作人员可适当、酌情、灵活的意思;新刑法的规定中取消了“酌情”二字,语气肯定,具有绝对性,司法人员无权酌量选择,必须严格执行。新刑法的这一突破对人们更加大胆地行使法律赋予的神圣权利又是一个鼓励。

我国新刑法对正当防卫制度的以上新的规定,完整地告知了人民群众正当防卫的权利,扩大、明确了正当防卫的限度和范围,在对防卫过当的处罚上也有所突破,从各个方面完善了正当防卫制度,这一制度的完善对于改变社会不良风气,扶持正义、打击邪恶、促进社会秩序的稳定发展,将产生深远的影响。这一新规定通过今年的重点普法宣传,必将为广大人民群众所熟悉掌握,成为一项与犯罪分子作斗争的有效的税利的法律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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