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颁布了《上海市高层建筑、住宅区和其它建筑物名称管理细则》,规定:用地面积在万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必须有整块露天公共场地(不包括停车场和消防通道),其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方可用“广场”作通名;用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在功能上必须是最具规模、起主导地位的建筑群,方可用“中心”作通名;用地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的城市小区,有较完善的配套设施(如幼儿园、小学等),用地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具有地名意义,规模量大的商场、专卖贸易场所或用地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拥有三幢20层以上、具有地名作用的大型建筑群方可用“城”作通名;绿地面积占整个用地面积50%以上的住宅区,方可用“花园”作通名;地处靠山的低层住宅区名称,可用“山庄”作通名,不靠山的不准以“山庄”命名。
(《中华工商时报》97.9.4杨联民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