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之间竞争愈加激烈。在竞争过程中,有的单位和个人为了在竞争中获胜或出于其他目的,利用各种手段非法获取他人商业秘密。这种行为不仅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而且,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因此,为规范市场、打击竞争中的犯罪行为,新刑法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非法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非法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的约定或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该罪有如下特征:
1.侵犯的对象是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2.客观方面表现为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3.主观方面为故意。行为人不论出于何种动机,是获利、报复,还是挤垮对手,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此外,本罪属于结果犯罪,即行为人实施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只有产生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后果,才构成犯罪。 (《周末》97.9.5史进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