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1985年我因厂效益不好,便辞去公职开办了一个火锅店。1988年我们购买了一套70平方米的商品住房,同时添置了近两万元的家俱和家用电器。1990年因我打麻将赌博,与老婆经常发生打骂,致使夫妻感情恶化,同年10月我气不过写下一封遗书拿着3万元私房钱离家出走,到福建厦门做点小生意维持生计,与老婆孩子断绝了音讯。1994年10月,我老婆在我外出杳无音讯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宣告我死亡。法院受理后,对此案作了大量调查,并于1994年12月在《法制日报》上刊登了寻找我失踪的公告。我看到公告没给他们回音。对此,法院于1995年12月作出了宣告我死亡的判决。判决不久,我妻黄某便随后就改嫁他人。今年10月,我在厦门做生意亏本,与我同居的女友也另走他乡,我才从厦门回家。回家一看,老婆嫁了他人,家产也被分割一空。我找到黄某理论,黄某却说:“你被宣告了死亡,我们的夫妻关系早已不存在。”请问:明明我没死,虽然被法院宣告死亡,但我们没有办理离婚手续,怎么夫妻关系就不存在了呢? 读者周国恩
周国恩同志:
从你来信谈到的情况看,你与黄某的夫妻关系确已不存在。《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例如父母、子女、配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所以你的妻子在你出走下落不明四年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你死亡是合法的,人民法院受案后,根据黄某的申请,在《法制日报》刊发了公告,而你看到公告又不向法院提供下落,至此法院在发出公告一年后作出对你的宣告死亡判决,是符合法律要求的。在法律上,公民的死亡有两种情况,即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自然死亡是指公民的心脏停止跳动,生命终止,如病死、自杀、他杀等。宣告死亡是人民法院作出的公民死亡宣告的判决。自然死亡是公民生命活动的终结,而宣告死亡并不是公民生命活动的终结。它仅是一种推定,主要根据公民下落不明的客观情况作出的法律上确定某人已经死亡的推定。所以宣告死亡不等于公民的生命终结。然而人民法院作出的宣告死亡判决与自然死亡在法律上却产生同样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说,从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宣告死亡人就丧失了民事权利能力,其婚烟关系即行终止。其配偶已经办理离婚手续就可以另行结婚,其财产由宣告死亡人的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之所以建立宣告死亡的法律制度,目的是为了稳定公民间的财产关系和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一个人长期下落不明,就会使他的财产、婚烟、继承等法律关系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这种状态很可能导致他的财产无人管理,债务无人清偿,以至夫妻之间的扶养关系,父母子女间的扶养不能正常维持。
但为了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后权利得到保护,《民法通则》第二十四条又明确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与此同时,第二十五条还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因此你可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宣告死亡判决的请求,与黄某等继承你遗产的人协商要求他们返还你的个人财产。如果继承你遗产的人不从,你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通过诉讼程序要回你的个人合法财产。 肖都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