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陕西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成本价出售公有住房分期付款办法(试行)》已于9月22日由省政府签发,准予实施。
该《办法》第三条首先对适用范围作出了规定:陕西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标准价与成本价并轨。即从本办法颁布之日起,上述单位不再实行标准价售房,也不再实行标准价集资建房,一律按照本《办法》对新建住房、腾空旧公有住房采用成本价分期付款的方式出售或者预售全部产权住房。停止一切福利性租用或分配公有住房。凡以标准价集资在建的住房,也要按照成本价分期付款方式出售。《办法》在第四条中规定:凡第三条所列单位的职工均可采用成本价分期付款方式向产权单位申请购买住房;房改中已经用标准价购买了部分产权的公有住房,可以从本《办法》公布之日起一年内采取分期付款方式以成本价向产权单位申请购买剩余部分产权,以获得全部产权。
关于分期付款的购房条件,该《办法》在第五条中规定:购房人申请成本价购房,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①具有住地城镇非农业户口的职工;②住房公积金已按规定足额、及时缴存各级住房资金管理中心;③符合规定的住房标准;④以自住为目的。
大多数职工关心的分期付款期限问题,《办法》在第六条中是这样规定的:以成本价分期付款购买公有住房,首次支付额按成本价的50%计收,其余房价款必须在约定期内付清。分期付款期限一般可分为三年、五年、十年、十五年、二十年五种,可由购房人自愿选择。这里要说明的一点是,凡以成本价购买全部产权的住房,均可享受标准价购房时国家给予的各项折扣政策,即:工龄折扣、现住房折扣、一次付款折扣,地段、层次、朝向调节以及资产折旧等。凡以标准价购买了部分产权的公有住房和以标准价集资的住房,过渡到成本价住房时,必须按成本价50%补交其不足部分,其余的款项可采取上述方式分期付清。《办法》在第七条中规定:分期付款资金可从购房人的工资中逐月等额扣除,或从个人积累的住房公积金中逐年扣除。付款的具体计算办法、付款的期限和付款期的利息,由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公积金管理意见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比照人民银行同期公积金利率制定。根据还款年限的不同,实行差别利率,按照还款期限越短,政策优惠越多的原则,促进住房资金良性循环。
《办法》中关于成本价确认的规定是:新建及腾空旧公有住房的成本价,按照竣工和腾空当年的成本价确认。已售部分产权的旧公有住房和以标准价集资建设的住房的成本价自《办法》公布之日起一年内按如下办法确认:①1993年及此之前出售的公有住房,按照1993年的成本价确认。②1993年以后出售和以标准价集资并在规定期内竣工的住房,按照出售或集资当年的成本价确认。一年后,凡以成本价已购公有住房剩余产权,一律按过渡当年成本价确认。用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已购住房达到陕办发(1996)7号文件规定的各职级面积标准,原则上不允许换购,所购住房被鉴定为危房、所购住房为简易楼房(水、卫生间不到户、无厅)、非成套住房、再婚家庭需调换住房、其他一些特殊原因确需换购者,经同级房改部门严格审定后,允许以成本价换购一次。以成本价购买住房时,购房人须在支付购房款之外,每平米建筑面积要加收物业管理基金10元,专户储存,主要用于住宅楼的物业管理。以成本价分期付款方式购买的住房,可以进入住宅交易市场交易,所得收入按照有关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和各项税费后归个人所有。各地市和批准的房改独立运转单位,可按照该办法制定实施办法,报陕西省房改委批准。中央驻陕单位及企业和其它单位可参照该办法。原有政策规定与该规定不一致的,以该《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