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体改委分配与社会保障体制司司长宋晓梧指出,我国将建立三层次养老保险体系。
第一层次是政府举办的基本养老保险,可考虑由政府通过纳税的方式强制收缴基金,纳入政府财政社会保障预算,由政府或公共机构经办,覆盖全社会。这一层次的保险构成最低养老保障的社会安全网,替代率为社会平均工资的25%左右。第二层次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采取个人帐户储存积累模式。这一层次在有些国家是政府鼓励、企业自行决定建立,在有些国家是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我国可以考虑这一层次中的某一部分,例如工资11%的个人帐户部分实行强制实施,而对超过工资11%的个人帐户部分采用税收优惠的办法鼓励实施。这样,这一层次的替代率将随企业经营状况有所差别,大致在40%—60%之间。这一层次的基金营运管理应进入市场,由劳资双方和政府的代表组成基金理事会,通过招标委托商业性保险、信托、投资金融机构营运管理。第三层次是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商业保险公司经办,职工个人自愿投保,政府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摘自10月11日《每日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