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何应洋
《劳动法》、《工会法》的颁布,为劳动者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工会组织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这两部法律实施几年来,应该说成绩斐然,广大劳动者和工会组织充分利用法律武器,有力地维护了自身的法定权益。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也应该看到,在少数企业中,工时制度、劳动合同、劳动报酬、劳动环境、安全生产等方面仍存在有法不依的情况,无端阻挠组建工会、非法调拨工会经费和财产、打击报复为职工群众说话办事的工会干部等现象时有发生。今年《工人日报》“工会周刊”曾多次报道披露此类事件:北京市东城区礼士宾馆延长工作时间,不付给职工一分钱加班加点报酬;安徽阜阳市雪地啤酒厂厂长钟炳勋以改革为名撤销工会组织,未经职代会讨论和上级工会批准自行罢免工会主席,并在全厂强制推行没有经职代会审议通过且与《劳动法》相悖的《职工行为准则》;上海美国梦幻乐园在一百天时间里,凭着一纸凌驾于《劳动法》之上的企业内部《通告》,炒了二百多名职工的鱿鱼;四川省广元市墙地砖厂工会主席无端被免职,坚持正义的职工代表遭报复打击;杭州市五中工会换届选举工作,因个别校领导从中作梗,换届三次,失败三次;安徽省蚌埠市火柴厂制定违背《劳动法》的《火柴厂劳动纪律管理规定》,最高罚款竟达1000元,并且仍未实行新工时制。从这些报道中,我们不难发现这样一个共性的东西:不遵守法律,不依法办事的往往是本应该成为遵纪守法模范的法人代表。大量的事实说明,一些地方和单位违反《劳动法》和《工会法》,侵犯职工和工会合法权益现象之所以难以纠正,其主要原因就在于法人代表自身法制观念淡薄,依法办事意识不强。
客观分析法人代表违法现象不外乎两类。一类是法人代表不知法,违法行为是在不知晓法律的情况下做出的。此类法人代表违法现象并不可怕,事后通过学习宣传,大多数能“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令人忧虑的是第二类法人代表违法,他们的行为是在了解熟悉法律的情况下作出的。这一类法人代表认为,现在实行现代企业制度,搞市场经济了,政企分开,企业有了充分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和劳动用工权,一切都由自己说了算。他们把企业变成自己的“独立王国”,唯我独尊,我行我素。在企业中搞“一言堂”、“家长制”,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国家的制度规章、法律条文皆抛置脑后,将工会组织当摆设,视劳动者权利为草芥。
法人代表违法是贯彻实施“两法”过程中不和谐的音符,这种现象影响大、危害烈,应引起我们足够的关注并需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予以制止。为此,首先法人代表自身应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努力提高带头守法执法的自觉性。其次,法律工作部门需要有针对性地做好对法人代表的“两法”宣传教育工作,让所有的法人代表都了解、熟悉、掌握“两法”并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总之,只有法律工作部门宣传教育工作“到家”,法人代表自觉学法守法,劳动者和工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切实的维护,国民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也才能在健康有序的轨道上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