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待处理…

“带资招工”还能走多远?

宝鸡市带资招工第一案审理纪实

2023年09月26日

文/邰后生

1997年7月10日,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就宝鸡市东发大厦原职工赵阿冰状诉宝鸡市东发大厦在招收、调入职工期间向职工个人收取费用,要求退款并补偿损失一案作如下判决:

宝鸡市东发大厦在录用职工时非法向劳动者收取“招工集资款、培训费”,违反了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损害了求职者的合法权益,是错误的。培训费应予退还(集资款已于此前分两次退还——笔者注),并赔偿损失:1、判决生效后10日内宝鸡市东发大厦退还赵阿冰培训费2000元及招工集资款、培训费7000元利息2311.40元;2、原告要求补偿损失和补发工资的要求不属于本案受理范围,不予受理;3、本案受理费及其它诉讼费498元,原告承担148元,被告承担350元。若有不服,可在15日之内上诉。

被告不服,于1997年8月20日向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诉理由是:1、东发大厦与赵阿冰之间的纠纷属劳动争议,应先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之后方可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属越权违法办案;2、根据劳动部劳部发[1995]309号文件23条规定,培训费不予退还;3、宝鸡市东发大厦是新办集体企业,根据劳动部劳部发[1995]346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可以在招工时向职工收取费用;4、一审法院引用法律不当,在判决中有偏袒行为。要求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赵阿冰的诉讼请求。

此案是宝鸡市通过法律渠道解决招工带资问题的第一案。它的判决,产生的社会影响必将远远超出案件本身。据了解,近年来宝鸡市带资招工比较活跃。面向社会招工的企业,特别是商业服务行业,更是热衷于此道。自1993年以来,宝鸡市九家商业单位招工近两千人,带资数额已从最初的5000元涨到今年的15000元,调入职工也需缴纳巨额集资、培训费用,带资金额近两千余万元。这种局面的形成,与劳动者的盲目参予有很大关系。但鉴于企业对劳动力的需求下降,宝鸡市城镇失业人员增长过快,劳动力市场尚不健全,劳动者适应市场规律的心理素质尚不成熟等因素,劳动力市场(特别是国有、集体企业招收录用工作人员),实际上是买方市场,劳动者的参予饱含了几多的苦涩与无奈,这种做法不仅违反了国家有关法规政策,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为企业以后的生产经营和职工管理埋下隐患。

此案焦点是:东发大厦该不该收这笔钱?

原告赵阿冰称:劳动部《关于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能否参照执行劳部发[1994]118号文件中有关规定的请示的复函》 (劳办发[1994]256号)和劳动部《关于严禁用人单位录用职工非法收费的通知》 (劳部发[1995]346号)等文件规定:企业在录用职工时,不能非法向劳动者收取集资、风险基金、培训费、抵押金、保证金等名目的费用,不能把收费作为录用职工时的前提条件。“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非法向劳动者个人收取费用的,应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劳动者……为劳动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责令其赔偿。”

一审被告宝鸡市东发大厦在上诉状中却引用了同一文件的另一段文字,即:“新办集体所有制企业录用职工需要劳动者自带生产资料或自筹资金的,应按照有关发展“集体经济的政策规定进行,实行自愿组合。”似乎可以理解为:宝鸡市东发大厦是新办集体企业,可以在录用职工时要求劳动者缴纳费用。但原告方称:《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五条规定:“集体企业应当遵循的原则是:自愿组合、自筹资金、……入股分红”;第二十一条规定:“集体企业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下列权利:……吸收职工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个人集资入股……”这就是说,在新组建集体所有制企业时,可以以自愿组合原则,“公开向劳动者筹资,作为个人股金,劳动者要定期分红。而不能将此作为招收录用的先决条件。宝鸡市东发大厦在招收录用职工时收取的“招工集资”和“培训费”显然已经超出了个人股金的范畴,应该认定为非法向劳动者收费,全部退还,并补偿经济损失。

东发大厦认为当初在为赵阿冰办理调入录用手续时,曾就缴纳招工集资和培训费是有协议的,虽然此协议在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和招工简章(经劳动部门审批的)上没有提及,但系双方口头达成(即招工集资不计息,工作满5年后退还本金,培训费不再退还)。应视为劳动合同中的有效条款,予以遵守。所以在赵阿冰办理了辞职手续后,我们已于97年3月和4月分两次退还了其调入时缴的5000元集资款。同时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 309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培训费可作为原告方违约的赔偿金,不予退还。

原告赵阿冰称:起初办理手续时,说是让我到财务科缴7000元钱,缴款后给我开了两张票,我才知道是两种费用,也才知道一种给退,一种不退。缴费并不是我志愿的,也不是我们双方协商一致的,而是我要调入他们单位,迫于无奈。况且即使当初签订了协议,但协议内容违反了国家法律,也应是无效的。他们说的那个文件,适用的前提是劳动违约。我于1997年2月申请辞职,2月26日宝东大厦发文同意我辞职,并给我办理了手续,应该视为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我既然没有违约,就不存在赔偿。恰是这个文件的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

据悉:宝鸡市东发大厦在向市、区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时提出:带资招工在宝鸡市不光是他们一家,这个问题很普遍,牵扯好些企业。此案若判了东发大厦输,那别的企业怎么办?以后出现职工要求退资热潮怎么办?发生了纠纷动不动就上法院,企业还怎么搞?

对此,原告赵阿冰认为:法律就得保护守法者的合法权益。至于被告称一审法院越权受理一事,她说:“即使法院在受理程序上有问题,我不过就是多走些弯路嘛!”她表示有必胜的信心把这场官司打到底。

赵阿冰期待着,宝鸡市近年来参予了带资招工的企业和劳动者也在注视着二审法院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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