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待处理…

拿起法律的武器

——一起扣发退休职工退休费的福利纠纷案始末

2023年09月26日

文/施乐

重庆某大型国营厂,张某、刑某、季某等十五名退休职工,退休后先后去邻近的乡镇企业从事经营活动或应聘打工,厂方扣发了张、刑、季某等十五名退休职工的退休费,于是引起了某大型国营厂与该厂张、刑、季某等十五名退休职工的福利纠纷案。

张、刑、季某等十五名退休职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对该厂扣发退休职工退休费的做法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诉方代表和被诉厂方全权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仲裁。

申诉方称:厂方印发厂办(1996)100号文件《某某厂关于加强对离退休人员管理的规定》(以下简称100号文件)。其主要精神是对在厂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离退休人员扣发部分离退休费,并剥夺其依照国家法律规定应享受的其他全部和部分生活福利待遇。100号文件的主要政策依据是重庆市重府发(1994)151号、(1987)113号、重庆市劳动局渝劳险(1994)6号、四川省劳动厅川劳险(1993)94号文件,但这些文件中有关离退休职工受聘到外单位工作的离退休费及生活待遇的全部或部分由新聘单位承担的规定,同一九八六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中办发(1986)32号《关于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相矛盾。因此,100号文件的政策依据文件与国家法规不一致的部分应自动失效,不产生约束力。100号文件依据无效文件作出的有关规定,也属无效文件。此外,100号文件还违反了国务院一九九三年颁发的《关于加快发展中西部地区乡镇企业的决定》中“允许离退休人员接受乡镇企业的聘任,原离退休待遇保持不变”的规定。还有江泽民主席的73号令也鼓励老年人从事经营生产活动,一切待遇应当依旧。总之,100号文件违反了国家政策法规,严重侵犯了离退休人员的正当、合法权益,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予以撤销;责令被诉方补发申诉方被扣发的全部退休费,并恢复申诉方应当享受的其他一切生活福利待遇;由被诉方承担此次仲裁的全部仲裁费。

被诉方辩称: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司遇到一些如工具、资料被盗,乡镇企业与厂方在职职工争饭碗等问题。为了进一步加强管理,公司根据职代会和西南兵工局的要求,依据劳动部、省、市政府部门的文件,制定了关于加强退休人员受聘工作管理的文件,即厂办(1996)100号文件。文件出台后,受到部分退休人员的反对,公司因此就有关问题派员请示、咨询有关部门后,对100号文的个别条款进行了修正,修正意见的主要内容是:聘用单位应向厂方缴纳受聘人员退休费总额50%的管理费;聘用单位如不按时向退休职工厂方交纳管理费,则退休人员的退休金和地方政府规定的各类津补贴照发,本公司的补贴部分停发。并称:厂方的补贴部分不受法律制约。厂方就100号文件的修正意见走访了市法制局等有关单位,他们对我们的修正意见完全同意没有异议。厂方对厂内退休职工是很重视的,对制定100号文件是慎重的,没有随意性,全部有法律、法规作依据。谁能说我们依据的法规是作废了的?厂方的100号文件及其修正意见,我们认为完全合法,时至今日没有哪个部门认为我们所依据的文件是无效的。为此我们希望劳动争议仲裁委依法、慎重、客观、公正的予以裁决。

经庭审查明:申诉方张、刑、季某等十五人,从被诉方重庆某厂退休后,外出经营或受聘打工。被诉方根据这一事实,出台了《某某厂关于加强对离退休人员管理的规定》即100号文件。被诉方制定100号文件的政策依据是: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府发(1984)151号、重府发(1987)113号、四川省劳动厅川劳险(1993)94号、重庆市劳动局渝劳险(1994)6号、劳动部办公厅劳办发(1994)322号文件。一九九七年三月被诉方对100号文件进行了部分修正,修正的核心内容是:聘用单位若不按时向被诉方缴纳管理费,则被诉方发给申诉方按国家规定享受的退休金(含地方政府规定的各类津补贴),停发被诉方的单位补贴部分。

劳动争议仲裁委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1条、41条的规定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中办发[1986]32号《关于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暂行规定》第二条中规定:“离休、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应聘从事专业技术活动,可以取得报酬,其离休、退休费照发,并继续享受应享受的生活待遇”,以及国发[1993]10号《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中西部地区乡镇企业的决定》第四条中“允许离退休人员接受乡镇企业的聘任,原有离退休待遇保持不变”之规定等,申诉方退休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外出应聘打工,应当积极支持和鼓励。

据此,裁决:(一)被诉厂方的厂办(1996)100号文件及其修正意见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的应予以修正。(二)申诉方的退休费由被诉方照发,并继续享受国家、政府规定的应享受的生活待遇,即原有退休待遇保持不变。(三)本次仲裁所产生的仲裁费用,由被诉方负担。

这场某大型国营厂与该厂十五名退休职工持续了半年之久的福利纠纷案,以厂方败诉而划上了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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