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一家企业将自己生产的总价值6万元人民币的发电机组无偿捐赠给某乡村水电站。这本是一种对贫困乡村有利的好事,可近日国税部门在增值税纳税检查中发现,该企业未缴纳捐赠物的增值税款,要求其补缴。企业“扶贫”,为何还要缴增值税。
南京市税务局林岗处长说,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规定:企业货物所有权有偿转移的同时,也就发生了销售行为,其取得的货款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就必须缴纳增值税。同时还规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必须计算缴纳增值税。
国家为何要将无偿赠送他人的货物视同销售?林岗解释说,根据现行税制规定,增值税是价外税,最终由消费者承担全部税负。企业将自产的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使用,实质上造成该行为成为生产经营的最终环节,税负只能由赠送者自行负担。另外,有无偿捐赠行为的企业,其目的各不相同,也不排除求得广告效应的目的。所以,无偿捐赠无论以什么形式出现,都视为销售。(《服务导报》97. 10.27叶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