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国英
当“老板”这个名词在中国普遍叫开以后,不论是外企还是内企,所有者与劳动者、经营者与员工之间的关系便发生了某种扭曲。中国人口众多,劳动力富余,饭碗似乎成了老板给员工的恩赐,保住饭碗的心态又使员工敬畏、屈从老板。于是,老板暴虐劳动者的事件频频发生,有愈演愈烈之势。
外来老板的不法行为
1995年3月7日下午3时,在珠海市瑞进公司100多名连续几天加班加点而极度疲劳的中国工人,被逼跪在性情暴戾的韩国女老板金珍灿面前!理由仅仅是工人没有按厂规在工休时间列队离开厂区!
1995年11月14日6时许,青岛市东美染织有限公司3名女工做完夜班走出厂门时,韩国代办朴次长和张小姐以有人“偷布”为由将她们推搡至警卫室检查。张小姐强令3名女工解开外衣、搂上内衣,裤子褪至膝盖处,然后伸手上下抠摸约30分钟。在一无所获的情况下,公司却以盗窃为名,贴出布告将她们开除。
1996年11月19日下午,上海肯德基有限公司徐汇餐厅外方聘用的经理,因断货便责令只穿衬衣单裤的一女白领进入冷库罚站。冷库温度在1℃左右,被罚站七八分钟。1996年11月26日上午,在广东市中山市三乡镇白石工业区,一位台湾“协理”李明河只因怀疑员工偷窃就大发淫威,逼迫3名工人(一男两女)下跪长达一个多小时,同时用皮鞋底不断抽打他们的脸,还将其中2人挂牌押到各车间游行示众。
内企老板恶待工人不逊色
某些私营企业、乡镇企业的老板恶待工人亦不逊色。可曾记得,原武昌县乌龙镇麻丝厂那个姓史的黑心老板是如何管治员工的;浙江一老板悬赏千元追拿打工仔的“壮举”;深圳市莲圹坳下村一家制衣厂的老板以2500元的价格买来一名17岁的江西女孩,并非法关押、奴役劳作一年之久的奇闻?更有甚者,深圳威德家具厂的董事黄文村在对员工训话时,把两名犯了在地上拖塑料筐过错的工人叫到台上,命令他们用两个中指顶着筐的两端,蹲马步半小时,并让人站在背后打屁股监督。
个别国有企业的厂长竟也步“老板”的后尘,肆意体罚工人。辽宁开元原纸包装厂是开元市民政局的下属企业。1996年8月3日,该厂一名工人因在厂内吸烟违反了厂规,厂长便用皮鞭抽打他。打完后把一块五六公斤重的大牌子挂在脖子上,令其站在厂中央晒太阳,不经允许不许上厕所,不许蹲下,不许弯腰,如此体罚5个多小时。这个国企“老板”把职工当成奴隶,主管局的个别人竟认为,他这样的厂长能给企业带来效益,能给职工和退休人员按月开出工资。他对职工严格管理,只是“性子急”了些。
休罚劳动者是社会的耻辱
劳动者并不拒绝先进、严格的管理。但是,野蛮、毫无人性的做法,绝不属于先进。
体罚,不仅是受罚者的耻辱,也是体罚者的耻辱,更是社会的耻辱。若要说面对外国老板的淫威,有一个民族尊严问题,那么,多数体罚事件的当事人都是中国人,涉及的则是人的尊严、公民尊严的问题。在现代社会,在社会主义的中国,人与人之间有管理者与被管理者、所有者与打工者之分,但决没有尊卑贵贱之别,人格上是一律平等的。
企业所有者给打工者提供饭碗,企业经营者能给职工开出工资,他们就是社会的“救世主”吗?就可以任意恶待劳动者吗?如果容忍这种肆意体罚劳动者的丑行,将置社会主义的旗帜于何地?置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尊严于何地?
劳动者的“人”字是大写的
我们有法律。法律保护劳动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庄严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六条二款严明规定,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行为为非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些许经济赔偿、些许罚款是不够的,批评教育和道歉也是苍白无力的。野蛮侵犯职工权益的行为,伤害了劳动者的肉体、人格和心灵。是任何物质都抵偿不了的。
《国际歌》唱道,“从来就没有什么救世主。”境外人士投资中国大陆,对双方都是有利的,并非对中国人赐恩。不论任何外资企业,都必须尊守中国现行的法律法令,合法经营。执法部门必须加强对外资企业的管理,制约不法者的法西斯野蛮行径,更不应怕得罪外商。韩国的奸商、骗子金珍灿欠债数千万元的潜逃事件,不就是一个极为深刻的教训么?
在野蛮者的面前,中国员工应该昂起头说一声:“不!”
如果说在洋老板的威逼面前孙天帅是“一个不跪的人”;那么,中山市伟太制帽有限公司的全体员工抗议老板,200多人愤然辞职,他们便是“一群不跪的人”。
我们对谁也不跪,因为劳动者的“人”字是大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