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迪恳在11月6日《中国税务报》上撰文说,党的十五大提出,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既然是法治经济和法治国家,就不能只给别人立法,不给政府自己立法;不能光让别人依法办事,政府自己要办事连个可依的法都没有。
如我国实行分税制的财政体制,但这是一种很不规范的分税制,严格说来只是一种分钱制。其根本原因则在于政府的事权没分清,事权不清,用以支撑办事的财权也没法分清。可要分事权又以什么为依据呢?再如我们对企业立了许多法,规定了企业的职能、活动准则,还规定给予企业很多权利,但由于舍不得既得利益,政府不放权,对政府又没有该放什么权的法律约束,法律规定给予企业权利也白搭。
再比如,政府财政的钱怎么花,往哪花?除了国防、治安、基础科研等以外,是把钱投入到建一批彩电厂、棉纺厂、日杂店、食品店等工商企业,还是为国民提供诸如公共交通、煤气、自来水、路灯、公厕、邮政等公共物品?也找不到一条法律条款来界定。
因此,我们亟需立个《政府法》,这是规范政府行为的最好办法。《政府法》可规定政府的职能、组织机构、编制、权利、义务、工作范围、经费来源、经费支出、监督等等,有了这样的规定,很多事情教好办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