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街的“降价”、“打折”让消费者不知所措,一不留神,便会上当受骗。这种欺诈行为近日已有“法”可依。国内贸易部日前颁布了关于对降价、折扣、低价销售加强管理的规定。
《规定》指出,对质量符合国家标准、经销正常的商品,商店不得以任何形式低于成本价销售。对于过季残次品的降价折扣销售,在销售时必须公布降价金额或折扣比例,不得谎称降价让利,或以虚假折扣价、处理价和最低价对消费者进行价格欺诈。
《规定》还明确指出,流通企业不得使用诸如“平价商店”等不科学、不规范的店名,更不得以平价为名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摘自11月4日《长春晚报》物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