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先生:
我们是县办企业职工。自从1995年1月1日《劳动法》实施以来,我们厂不仅没有工休,而且每天工作时间在10小时左右,也没有一分钱的加班工资。请问我厂领导所作所为是否触犯法律?我们该如何行使法律所赋予的权利?长安倪莉王嵘
倪莉、王嵘同志:
我国法律对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做了明确规定。《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自1995年5月1日起,有条件的单位实行每周五日即不超过40小时的工作制度。自1997年5月1日起全部实行。用人单位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如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上述工作日的企业,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如确因工作需要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200%的工资酬;法定休息日(指元旦、春节、五一、国庆)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你们来信反映的问题,显然是违反《劳动法》规定的,对违法行为应向企业法定代表人郑重提出,并要求尽快纠正。如果企业法定代表人不执行《劳动法》,你们可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由劳动行政部门监督其执行;也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可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百事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