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因传销引起的债务纠纷近日由三门峡市中级法院终审结案,传销“爽安康养气健身器”的胡雪婷被判决偿还其下线刘翠莲3900元及利息。
现年40岁的胡雪婷与28岁的刘翠莲均是豫西卢氏县的农家妇女。去年夏天,传销风刮进了这个闭塞的小山城。为了健身治病,也为了致富,她们都对传销“爽安康养气健身器”产生了很大的兴趣。胡雪婷较早加入了传销队伍,在听了胡的介绍和传销课宣传后,刘翠莲也从胡手买了一台成为其下线。不料想刘几经摇摆,健身治病的效果远不像宣传的那样灵验。看着用近4000元血汗钱买来的这个东西,刘翠莲渐生悔意,有心想把它传出去。去年12月10日,胡雪婷介绍陈某到刘家借健身器一用,由于刘与陈素不相识,刘没有应允。第二天,胡雪婷亲自向刘提出将健身器借陈试用。刘表示,借用不行,买走可以。胡为多传一个下线,便当即与刘商定了付款日期及利息,并以自己名义给刘出具了一张“今欠刘翠莲现金3900元整,两个月付清,另加利息50元”的欠条,遂将健身器带走。不曾想陈试用之后没有购买,健身器便落在了胡的手里。两个月过后,刘多次向胡催要欠款,胡以无钱为由拒付。刘无奈,一纸诉状将胡告到卢氏县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胡雪婷偿还刘翠莲3900元及利息。胡不服,提出上诉,三门峡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驳回其上诉请求。
(摘自11月25日《法制周报》红英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