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务院批准,外经贸部、国家工商局日前出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
《补充规定》要求,对通过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股权的外商投资企业,应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购买金,特殊情况,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可在6个月内付购买总金额的60%以上,1年内全部付清,在此期间按实际缴付的出资额的比例分配收益。取得控股权的投资者,在付清全部购买金之前,不能取得企业决策权,不得将其在企业中的权益、资产以合并报表的方式纳入该投资者的财务报表。
《补充规定》明确指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者均须按合同规定的比例和期限同步缴付认缴的出资者,特殊情况下不能同步的,经批准后按实际到位的资金比例分配收益。控股投资者资金全部到位前,不能取得企业决策权,不得将其在企业中的权益、资产以合并报表的方式纳入该投资者的财务报表。
《补充规定》说,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比照本规定执行。
(摘自《中国经济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