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生活中,经济合同是确定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商品、货币关系的法律形式。经济合同作为法人、其它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相互之间,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根据《经济合同法》、《民法通则》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经济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和内容:
(一)订立某种经营合同的必备条款
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是明确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经济责任,使合同关系得以成立的条款。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合同必备的条款,订立某种经济合同,应具备这种合同的实施条例或实施细则上规定的主要条款。
《经济合同法》第12条规定了各种经济合同共同具备的主要条款:①标的。标的是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既可以是物,也可以是一定的劳务或权利。如购销合同的标的是货物,借贷合同的标的是货币;货物运输、保管合同的标的是劳务。②数量和质量。数量和质量是标的具体化,数量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法定计量单位计量。质量条款必须符合《标准化法》及有关质量管理法规的规定。③价款或者酬金。价款和酬金是当事人一方为获得标的而支付的一定货币。价款指购销产品的货款、租赁合同中的租金、借款的利息等。酬金通常指提供劳务应得的报酬,如仓储保管费,加工承揽费等。价金条款要符合国家价格管理法规和经济合同法规、法规中的有关规定。④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履行期限指当事人依照合同规定全面完成自己合同义务的时间。履行地点和方式为合同的实际履行明确了完成义务或实现权利的场所和合同标的的交付方法。⑤违约责任。签订经济合同时,当事人双方应充分考虑到经济合同的实际履行问题,事先在合同中明确违约责任。凡有关合同条例或细则中对违约责任,如违约金等有规定的,当事人双方必须依照执行。双方当事人也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自行约定违约责任。
除了上述五类主要条款外,根据合同法规规定或者按照经济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以及当事人一方要求在合同中必须规定的条款,如担保条款、交付标的特殊要求条款等,也均是合同的主要条款,必须具备,否则合同便不能成立。
(二)普通条款
合同的普通条款是指合同主要条款以外的条款。也称为一般条款。合同的普通条款包括:(1)不必当事人协商即成为合同内容的条款。这是指有关合同法规中规定的内容:其一是当事人可以协商改变,但在当事人没有协商时即成为合同内容;其二是当事人不能协商改变,当然地成为合同的内容。(2)不影响合同成立,当事人可以在合同成立后继续协商的条款,协商不一致时可以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办理。(3)合同当事人双方可以自由选择的其它条款,如仲裁条款、协议管辖条款。此类条款,可以约定,也可以不约定,还可以在纠纷发生后约定。
合同的普通条款绝不是可有可无的内容,普通条款与主要条款的区别仅在于对合同成立的必要性不同,并不在孰轻孰重。合同的普通条款对于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对于合同的履行,以及避免争议,解决争议纠纷同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王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