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3日,全国首例因募捐引发的“民告官”追索募捐款纠纷案(本报11月8日头版报道过)在礼泉县法院开庭公开审理。县法院门前观者如堵。此前原告杨尔特因索款未果而起诉法院立案。全国几十家传媒披露后,县教育局曾主动筹资2.9万多元去杨家送款,被拒收。杨家要求弄清是非曲直后再说。被告县教育局及教育工会认为这纯属无理取闹。一时群众议论纷纷,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时值开庭,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本报及省市20多家新闻单位的记者云集这里,法庭里上千个座位座无虚席。
9点10分,法庭一片寂静。庄严的国徽下,蓝色桌布上原、被告及审判长位牌十分醒目。宣布原被告入席后,只见原告12岁的石泉乡小学六年级学生杨尔特挂着吊针被其父母抱起在原告席落座。审判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开庭。
原告委托代理人我省著名律师许小平宣读诉讼状。诉状说:1996年杨尔特患白血病,为治病花尽家中积蓄,虽有学校师生捐助,但杯水车薪,遂向新闻单位和县上党政部门发出20多封求助信。县教育局和工会接受有关人员建议,结合献爱心送温暖活动在全县中小学师生中发起向杨尔特募捐的倡议书。全县掀起为杨尔特捐款的高潮。1996年12月3日教育局为杨送去一万元后再没给钱。杨尔特因病情危急,急需住院做骨髓移置手术,医生建议4次,终因没钱而搁浅。按县上捐款的声势、规模,杨父想捐款绝不止一万元,遂多次向教育局索要,教育局均以只有这些钱或研究进行搪塞。杨尔特病情一再耽搁,杨父为此多方奔走呼号。三秦都市报追踪报道后,教育局才说收到捐款3.9万多元。而实际捐款数至少有40482.05元。原告认为这些钱应归杨尔特所有,被县教育局擅自挪作他用,其行为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归还,并请求赔偿原告索款的花费5000元和原告的精神损失费3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县教育局教育工会代理人在答辩中称:原告编造情节,妖言惑众,把被告扶困济贫的善举扭曲得面目全非,应正本清源,还事实真相。县教育局和工会在向杨尔特募捐过程中,连续接到4名患白血病师生的救济募捐请求,按县领导指示,不宜再发倡议书,只进行口头动员。1996年12月7日,县教育局在全县乡镇教育工会主席会上进行了传达布置,把为杨尔特一人募捐变成为这5人募捐,遂在全县掀起第二个募捐高潮,共收到募捐款39572.35元,1996年12月3日给杨尔特一万元。鉴于杨尔特已从保险公司及民政局领取4万多元,其他师生经济更为困难,逐分给其他学生。在此期间,杨父多次索要,县教育局认为求助人数增加,这些钱不能归杨尔特一人所有,县教育局不能厚此薄彼。被告认为原告4万多元的请求是无稽之谈,以五人名义募捐的款要归杨尔特一人于理不通,请求法庭拨回原告的所有请求。
双方争论的焦点:一,募捐到底是为杨尔特一人还是为5名师生?二,原告认为募捐款40482.05元,被告收到39572.35元,那么募捐款到底是多少?
法庭要求双方为自己的主张举证,证据必须当庭出示宣读,并经对方认证。原告当庭出据了12份证据。教育工会出据的其中27张发票,证明收到募捐款总数为40482.05元。证据送给被告知证。法官问:27个单位的收款收据是否为你单位开出?被告答:是教育工会开出。委托代理人想再解释被法庭制止。问:倡议书起止时间1996年11月5至1996年12月12日,而票据出示的时间均为1996年,对时间有无异议?答:没有异议。原告问:所有票据给付对象是否为杨尔特一人?
被告答:摘要栏目提示是给三秦都市报看的。(众哄笑)
原告问:还有3份证据是三个学校为杨尔特捐款,为何在收据中没有?答:交款迟,没来得及统计进去。这时被告又出具了50多份证人证言证明这些捐款是为5人而不是为杨尔特一人。
举证、知证结束。法庭宣布,原告提供的为杨尔特一人募捐的证据客观、公正、有效。当庭予以认证。对交通、住宿有关票据,因缺乏关联性,不予认证。这时尽管法庭纪律不准鼓掌,但旁听席上还是响起了热烈的掌声。
接着法庭进入辩论阶段,这是显示双方律师唇枪舌剑的重头戏,旁听席上的观众鸦雀无声。
先由原告委托代理人答辩。许小平首先对礼泉县教育局和教育工会发起对杨尔特募捐的行为表示了感谢,在陈述杨尔特索款的艰难经过后说:在捐款数字上教育局遮遮掩掩,由当初只有1万元,到后来2.1万多元,直到1997年8月向外界宣布3.9万多元,一直变来变去。在把这笔捐款扣留8个月之后,才分给其患者。在杨尔特没有治好病的情况下,被告将捐款挪作他用,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含泪请求被告给钱治病,可被告一再推委,令人费解。另外收据页码和时间顺序交叉混乱,缺页极多。有三笔捐款在被告收人中没有反映,被告提供的捐款数没有真实性。由于被告的侵权行为,使这一本来很有意义的事蒙上了阴影。
被告教育工会委托代理人辩称:鉴于我国目前没有募捐法,因募捐引发的纠纷可参照民法通则有关赠予的条款。募集人与受益人不是原告所称的委托代理关系,被告是机关法人和社会法人,不是杨尔特的代理人,其间没有任何委托文书,县教育局是发起募集人,而杨尔特不是唯一受益人。赠予是以财产的转移为成立的条件,没有交付,赠予关系就不能成立。募集人处于转赠地位,原告回避了赠予的实践性,不应在只有募捐承诺的情况下追要赠予。况且捐赠人没有反对向其他同病患者捐款的意思。
被告代理人还指出,在捐赠人都知道是为5人捐款的情况下,县教育工会出具的为杨一人捐款的发票,属开票者个人的疏忽,不能作为对捐款定性的依据。故被告坚持认为原告索款是无理取闹。
原告委托代理人许小平反驳说:从开庭审理至今,被告没有提出一个有力证据。民凭文书官凭印,打官司过堂一靠事实二靠证据,不能用现在的认识改变以前的事实!
原告论辩掷地有声,直戳被告要害,被告不再反击。
下午3时许,在当庭合议调解未成的情况下,法庭宣布判决。法院认为:被告倡议为杨尔特募捐的行为弘扬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以原告杨尔特名义倡议并收取的捐款,应归杨尔特所有,并应及时付给杨尔特。但礼泉县教育局教育工会将其中1万元付给杨尔特,其余30482.05元未付,显属不当。故原告对募捐款的剩余部分的请求,依法应予支持。其余损失费,因无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条第134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判决生效后立即付给原告募捐款30482.05元,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及其它费用共计1700元,由被告负担1400元,原告负担300元,原告的诉讼费本院免收。
这时,法庭台下掌声一片。
一审结束了,记者看到,这次庭审是在众目睽睽之下进行的,审判奉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事双方当庭举证,当庭知证;辩在法庭,判在法庭;是非曲直明了,判得听众心服口服。这充分体现了我国庭审制度在与国际接轨和健全民主法制建设上迈出了可喜的步伐。
记者也听到,有的群众说,县教育局和教育工会扶困济贫的菩萨心肠,却落了个败诉的下场,是好心没好报,以后还有谁敢再管这“闲事”?对此,礼泉县法院副院长、本案审判长臧春发说,良心、感情、道义均代替不了法律!此案再次告诉人们,我国正处于从人治向法制的过渡时期,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是为立国之本,政府部门更应以身作则,以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政行为。否则,类似礼泉县教育局、教育工会这种“好心没好报”的悲喜剧,还会重演。
目前,社会上募捐十分普遍,而我国还没有募捐法来实行规范,这也是引起本案纠纷的缘由之一。因此,呼唤募捐法及早出台,就是十分必要而迫切的了。
本报记者宫玺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