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万君
1997年8月,女青年薛某根据招工启示,前往某私营成衣公司咨询。负责招工的业务经理王某向薛某许诺:“每月工资600元,加班工资另付,公司还免费提供住宿和午餐。薛某即于8月16日应聘试工。然而,在进入正式工作的几个月里,成衣公司却并不兑现当初的许诺,每月只付给薛某工资300元,扣除午餐90元,房租20元,薛某每月实领190元。加班工资也只按每小时0.60元计付。为此,薛某曾多次找到公司领导,要求公司兑现当初招工时的许诺待遇,但公司每次都拒绝承认当初有这样的承诺。薛某不得已只好于1997年3月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由于薛某未与公司方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又无其他旁证证明公司确在招工时有那样的允诺,因此,仲裁庭对薛某的请求不予支持。走出仲裁庭,薛某十分懊丧,没想到当初凭口讲待遇,短短四个月,自己就损失了1640元。
尽管《劳动法》颁布实施已有三年多,然而象薛某的遭遇在目前却仍然十分普遍。一些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在招工时往往在口头上把待遇讲得很好,却并不与受聘者签订书面的用工合同,等到受聘者实际工作开始后就一再打折,不履行自己的诺言。我国《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第十九条又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条款,而且当事人还可以在合同内协商约定其他内容。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的作用就在于它能使劳动合同双方树立合同意识,使双方劳动权利义务明晰、有依据。使劳动关系建立在稳定、和谐、规范的基础上,若发生争议,也有据可查,从而使用工单位、劳动者,特别是劳动者的权益得到法律保障。
薛某的要求公司方支付少发工资,返还另收的午餐费、房租费的仲裁请求之所以没被仲裁庭支持,就在于薛某没有与成衣公司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无据可查,空口无凭,致使自己的合法权益白白受损。如若当初薛某与成衣公司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成衣公司不兑现,则属成衣公司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不仅成衣公司应按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兑现待遇,而且还要赔偿违约金
因此,劳动者在受聘时,应注意主动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同时,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要尽可能详细、明确些,这不但是国家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更重要的是有利于自己合法权益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