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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担任保证人的禁止与例外

2023年10月07日

编辑同志:

显能贸易公司是我们总公司下属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去年,该公司经理王某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以显能贸易公司的名义对外进行担保,引起纠纷并导致我们总公司承担其担保的民事责任。请问,国家法律对企业分支机构担任保证人有何规定?显能贸易公司的担保行为能否由王某个人承担这一保证责任?

陕西杨毅平

杨毅平同志:

根据国家《担保法》第10条的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的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的范围内提供保证。这就是说,我国担保法对于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担任保证人采取了原则禁止、例外允许的态度。

法律之所以原则禁止,是由于该分支机构具有如下法律特征:①它是由企业法人所设立,是法人的组成部分(如分公司、分厂等),并且它的设置取决于法人业务活动的范围和需要,它的管理人员是由所属法人指派或委任;②它只能在所属法人的宗旨和经营范围内活动,并且由于分支结构一般也领取营业执照因而它的活动范围还应当局限于营业执照所核准的范围;③它可有自己的名称,它占有或使用的财产是所属法人财产的组成部分,不具 有独立的财产;④它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法人对分支机构的债务承担最后责任。倘若无限制地允许分支机构对外作保,又令分支机构所属的企业法人对其作保的债务承担保证人的责任,那么对企业法人的利益危害是很大的。

在实践中,有些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虽然其财产的所有权属于法人,但经营自主权属于自己,分支机构在经济力量雄厚的基础上,为了经营上的需要对外作保的情形较多。《担保法》对此作一例外允许的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在取得法人的书面授权后,可以在授权的范围内提供保证。若没有书面授权或只有口头授权的,分支机构不得提供保证。这也就要求法人的书面授权书应当详尽、规范,对担任保证人的种类和数额、期限、方式以及担任保证人的条件等作明确规定。

根据《担保法》第29条的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从你所述情况看,显能贸易公司作为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是不能作保证人的。王某在未取得总公司书面授权的情况下以显能贸易公司的名义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是无效的,若债权人无过错,应由法人总公司来承担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对返还财产,显能贸易公司如有偿付能力的,应自行承担,如无偿付能力的,由总公司来承担。至于所说由王某个人承担保证责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王某的擅自作保行为属于你们总公司的内部管理问题,你们总公司可按照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对王某作出处理。 陕西经济律师事务所贾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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