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5月13日,刚满20岁的农村青年杨红文经人介绍到渭南市水电汽车队修理车间干临时工。上班第9天,他修车时汽油燃烧引起火灾,被烧成重伤,住院治疗48天,花去医疗费数万元。另外尚需进行右拇指虎口加深、颈部粘连松解等6个手术,总费用约5万元。渭南市水电汽车队认为,杨红文是修理车间承包人程五零私自雇请的,也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与车队没有劳动关系,并且车队承包人程五零有经过公证的承包合同:“对承包人所雇请人员发生一切工伤事故,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因而拒绝承担杨红文的医疗费及其他费用(承包人程五零在杨红文住院期间支付2400元,其余均为杨红文父亲借、贷支付)。杨红文因无力支付继续治疗费,不得不出院停止治疗。
究竟是谁的责任?
对于一个没有多少文化的老实巴交的农民,杨红文的父亲从痛苦中清醒过来后,决心诉诸法律,为儿子讨回个说法。
据杨家人讲,杨红文是其父母唯一的儿子,自从他出事后,家里的日子全乱了。为给儿子治伤,老俩口已欠下数万元债务,父亲忙于替儿子打官司,母亲既要照料儿子,又要忙地里的农活。现在杨红文的脾气越来越坏,动不动就骂人,搅得一家人都不得安宁。他的面部已经变形,样子怕人,村里的孩子一看见他都吓得远远地躲开了。
1995年4月20日,渭南市临渭区人劳局以渭临政发[1995]045号批复,认定杨红文属因工重伤。1995年12月10日,渭南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对杨红文进行伤残等级鉴定:伤残叁级,同时享受叁级护理。
然而,杨红文是渭南市水电汽车队修理车间承包人程五零私自雇请的临时工,又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且水电汽车队与承包人有合同:对承包人所雇请人员发生一切工伤事故,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因而,水电汽车队不承认与杨红文具有劳动关系,也不承担杨红文的医疗等各项费用。
。凛冽的寒风里,杨父不知该敲开哪家的门呈上自己的申诉。渭南市信访局科长张翠侠热心地介绍他去临渭区法院,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此事属劳动争议。1996年4月2日,已经奔波近两年的杨父,终于把申诉材料递交到渭南市劳动仲裁委。这是《劳动法》实施后的第二个春天,这起劳动争议也是渭南市劳动仲裁委自开始受案以来受理的第一起案件(此前市仲裁委因体制关系不直接受案)。渭南市仲裁委的办案人员非常同情杨红文的处境,在当事人没有能力交一分钱立案费的情况下,他们全部予以免除。
1996年7月29日,渭南市劳动仲裁委对杨红文烧伤劳动争议案作出了渭劳仲案字[1996]001号仲裁裁决书:“被诉人(渭南水电汽车队)与第三人(修理车间承包人程五零)之间的承包,是企业内部经营管理的一种方式。企业经营机制的转变,并未改变企业和职工的劳动关系,也未改变承包者职工的身份,企业的所有权并没有改变,被诉人按照承包合同将人事权交给第三人,对第三人所招用的临时工,被诉人仍为用人单位,且申诉人和被诉人之间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按照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如何确认临时工用工主体的复函》(劳办力字[1993]17号)规定,被诉人应承担申诉人的伤残费用。承包合同规定‘承包人雇请人员发生工伤事故,企业不承担任何责任’,是将伤残风险推给职工本人,这种做法不符合我国宪法和劳动保险政策,违反了劳动部《关于企业内部承包中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险字[1992]27号)文件精神,属无效条款。第三人在招用临时工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招用临时工的规定,且对所招人员没有进行岗前培训,工作中管理混乱,对造成申诉人的伤残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申诉人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伤残,属于工伤。”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渭南市劳动仲裁委裁决:“一、由渭南市水电汽车队一次性支付杨红文今后伤残生活补助费、护理费31200元。二、渭南市水电汽车队支付杨红文再次手术费及今后医疗费48000元。三、渭南市水电汽车队支付杨红文住院期间医疗费11119.18元。合计:90319.18元。四、第三人程五零支付杨红文住院期间医疗费11000元(已付2400元);交通费967.7元。共计11357.9元。五、第三人程五零支付杨红文被招用为临时工之日起至杨红文出院之日的全部工资1275元。仲裁费1200元,由程五零承担500元,渭南市水电汽车队承担700元。”至此,这起劳动争议案本应画上句号,然而,案件还远没有最终终结。
一波三折,水电汽车队接连上诉两级法院
对仲裁委的裁决,渭南市水电汽车队不服,坚持认为杨红文去修理车间,仅系私下学艺,既不是车队招聘的临时工,也没有建立劳动关系,工伤缺乏前提,与法不合,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裁决。1996年8月15日,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11月22日、12月5日,先后两次公开开庭审理。第三人程五零没有辩驳意见。法院在调解无效情况下,于1997年3月31日作出如下判决:一、渭南市水电车队自1995年2月1日起每月付给杨红文伤残补助金、护理费合计216元,每年1月付清当年的,至杨红文死亡;二、杨红文的医疗费22119.18元,后续治疗费50000元,扣除已付的2400元,合计67919.18元,由渭南市水电汽车队负担;三、杨红文住院治疗期间就医交通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工资合计4879.50元,由渭南市水电汽车队负担。案件受理费200元,由渭南水电汽车队承担。
一审判决后,渭南市水电汽车队不服,又上诉至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渭南市水电汽车队与程五零鉴订的承包合同属于企业内部经营责任制承包,是企业内部经营管理的一种方式,企业经营机制的转变,并未改变企业和职工的劳动关系,也未改变承包者的职工身份。渭南市水电汽车队承包合同中将招聘临时工的权利给了程五零。而程五零聘用杨红文为临时工,约定工资待遇干一段时间再定。由于国有企业单位用工主体应为渭南市水电汽车队。其虽与杨红文之间未鉴订劳动合同,但渭南市水电汽车队与杨红文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渭南市水电汽车队与程五零在承包合同中约定“雇请工、代训学员发生工伤事故,车队不承担任何责任”,这种将伤残风险推给职工个人的作法不符合我国宪法和职工社会保险的政策规定,应属无效的民事行为,承包合同虽经过公证,但此条款不具有合法性,故杨红文应享受的因工伤残待遇,由渭南市水电汽车队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二审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案引出的思考
历时三年半之久的这起劳动争议案,二审终审判决已画上一个句号。
农村青年杨红文是火灾事故的受害者,伤残将给他留下一生的痛苦,法律虽然给了他一个公正的“说法”,然而他的不幸,是无法用经济补偿来弥补的。
在接受采访中,车队李海成队长和支部张书记说,他们打算继续申诉,尤其法院把全部责任都判到车队,他们感到冤枉。渭南市水电汽车队是60年代初组建的,当时主要承担三门峡库区移民搬迁,如今水电汽车队有固定资产100多万元,职工133人。走进车队是一派破败萧条景象,整个车队还有10辆小四轮和4台大货车、一台装载机。目前,主要靠修理、运输和房屋出租维持。职工工资都不能按时发。说到判决结果,张书记说车队现在根本拿不出这笔钱。修理车间是承包给个人了,火灾事故后原承包人程五零一直没上班,苦果现在要由汽车队来吞。承包合同是公证过的呀,既然不合法,公证处为什么还给公证。
无论车队领导还有多少疑惑不解的问题,这起火灾事故以及由此引起的“官司”,对经济不景气的车队无疑是雪上加霜。但法律是无情的,透过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我们不难发现,“一包灵”、以包代管的管理模式对渭南市水电汽车队而言,不能不说是枚酸涩的苦果。 (艾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