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待处理…

国有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及劳动保护有哪些新规定?

——我省为进一步深化改革出台的部分配套政策介绍

2023年10月07日

近日,省劳动厅为贯彻省委、省政府两个《决定》,制定、下发了《陕西省国有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及劳动保护实施办法》。其主要内容有:

一、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督促指导非公有制经济单位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逐步建立健全涵盖非有公有制经济单位和个体劳动者的社会保险体系。

二、非公有制经济单位从业人员从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之日起计算缴费年限;向其它所有制企业流动后,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非公有制经济单位从业人员享受与国有企业从业人员同等的社会保险待遇。

三、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非工薪收入者,可按比国有企业低2%的缴费比例,即按各地(市)社会月平均工资的1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社会月平均工资的11%记入个人基本养老保险帐户。

四、国有企业职工买断工龄、中断劳动关系后,又从事有经济收入工作并参加社会保险的,其前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年龄偏大不能继续从业的,可一次性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缴清距法定退休年龄之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计算基数为职工买断工龄前12个月本人缴费工资的平均数,缴费比例为当年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之和。到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按实际缴费年限支付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金。

五、国有小企业对允许提前五年离退休的职工,可按照现行有关文件规定,发给其离退休金。到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发给基本养老金。职工提前离退休后,停止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六、参加社会保险的国有小企业破产、撤销、解散时,欠缴的保险费用及离退休人员按十年计算所需发给的离退休金和医疗费,应从资产中或资产出售转让收入中切块解决,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助,分别拨付到养老、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其离退休人员养老、医疗待遇分别由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机构负责发放。

七、国有小企业破产、撤销、解散时,必须在财产处理过程中留足工伤职工平均寿命内(暂定为70岁)应享受的工伤保险费用,由清算小组或企业主管部门负责转移到新接受单位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工伤职工待遇由新接收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发给。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工伤职工待遇按本《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处理。非公有制经济单位从业人员应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其缴费比例由当地劳动部门按事故频率及职业风险程度确定。

八、积极指导、帮助非公制经济单位建立劳动保护制度,制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九、指导非公有制经济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和标准,配备必须的劳动防护设施和用品,保证职工的安全和健康。劳动部门安全卫生检测检验机构,要在加强检测检验工作的同时,积极主动地为企业治理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提供技术服务。将非公有制经济单位的伤亡事故纳入全省的统计、管理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切实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十、积极做好非公有制经济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根据其生产的实际情况,可采取灵活多样的培训考核形式,做到持证上岗。私营、个体矿山(包括煤矿)的矿(厂)长,必须经过安全培训、考核,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管理水平。(牛正民)

上篇:减员增效的误区
下篇:广告
分享到

© 2023 陕西工人报
制作单位:53BK.com

↑ TOP


http://szb.sxworker.com/Img/1998/3/1998031202-1.jpg
陕西工人报
http://szb.sxworker.com/m/content/1998-03/12/247854.html
陕西工人报电子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