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邮电部有关文件规定,用户使用市话通信,可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提供已开办的各种通信服务或自由选择使用各类市话业务。
二、要求电信局保障其通信畅通。
三、依法要求电信局保障其通话自由和通信秘密。
四、对电信局的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和行风问题提出申告、申诉和举报。
同时,用户使用市话通信,也应履行下列义务:
(1)应按电信局规定,按期缴纳市话月租费、装移机费及其它有关费用,不得拖欠。
(2)未经电信局同意,不得在已装的话机线路上擅自装、移各种终端设备及复用设备;不得擅自转让电话租用权或附有条件地将电话租用权转让给他人使用。
(3)用户的名称,地址或银行帐号变更时,应及时向电信局办理有关更改手续。
(4)有保护通信设施的义务,不得在市话机线设备上附挂线条或其他物件,不得移动已经装设的机线设备,擅自改变通信设施,影响全网的通信畅通。发现损坏通信设施行为,应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
(5)因报警、抢救等紧急需要而借用电话的,应予提供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