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载,一位叫丘建东的福建汉子,两年之内(1996—1997年)就公用电话一分钟长途话费半价争议打了三场官司。这三场官司诉讼标的均为1元多钱。而丘建东为打“一块钱官司”,甚至不惜动用个人计划装修房屋的7000元积蓄。又悉河南省焦作市一位男士在乘公共汽车买票时因一张粘贴过的2元钱人民币被拒收一事而坚决要找法律求个说法,此事曾引起法学界一场大讨论。笔者获悉这两则事实后,不禁感到佩服和欣慰。佩服的是当事人为寻求法律保护而不懈努力的意志和精神,欣慰的是代理这两起案件的律师淡漠名利、兢兢业业的法律服务意识。
现实生活中,人们常常抱怨侵权事实和行为得不到及时而有效的查处;消费者对自身利益的法律保护往往牢骚满腹,有时对执法部门的做法也多有微词。可是每当冲突发生后,有的人却委屈求全、忍让为安;有的人主张违法私了;有的人因不懂或不习惯用诉讼方式而丧失法律保护的良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告诉我们:当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消费者协会投诉,也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民法通则》同时告诉我们:民事主体承担侵权责任必须具备四个要件,即侵权事实、违法行为、行为和结果间的因果关系、主观过错。在此,笔者不想就有关法律界定做过多的分析。试想如果人们受到非法侵害时,不是持积极抗争而是抱有消极侥幸的心理,那么诸多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所带来的危害将会是无形而漫长的。也许有人会问,为一两块钱打官司值得吗?不错,一两块钱是微不足道,但你是否想到金钱之外的法律意义和为寻求法治所起的表率作用。“一块钱官司”被法律界人士称为“公益官司”,意即其法律效果在于公众和社会。这种诉讼的目的必须经过艰苦的努力才能达到,由此笔者想到鲁迅先生观看长跑径赛后的一段话:“那些虽然落后而非跑至终点不止的竞技者和见了这些竞技者而肃然不笑的看客,正是中国未来的脊梁。”那些为“一块钱官司”而艰难探索的人们,不也是中国法制建设的希望吗?黄金虽有价,观念价更重,法律意识是无价的。 (周延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