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辩是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一项重要权利。所谓抗辩事由,就是被告针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而举出的对抗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或不完全成立的事实。抗辩事由是抗辩权利的事实根据,也是保证抗辩成功的重要基础。我国法律规定的抗辩事由主要有以下五种:
一、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集体、他人或者自身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而对正在进行的不法行为采取的正确的、及时的、适当的防卫措施。正当防卫是排除社会危害的合法行为。因正当防卫而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二、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是为了保护合法利益和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损害另一个较小合法利益的行为。紧急避险行为也是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受法律和社会道德的认可。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行为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则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要求补偿的,可以由受益人适当补偿。如果危险是由人为原因造成的,则因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用的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而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三、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战争、火灾等。对于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行为人可以免除承担民事责任。
四、意外事件。意外事件是指损害结果的发生为行为人所不可预见。在意外事件的情况下,行为人没有过错。司法实践中主张成立意外事件须证明两方面的事实:一、损害的发生存在行为人自身以外的原因;二、行为人已经尽到他在当时应当和能够尽到的注意义务。至于该外来原因是否具有人力不可抗拒的性质,则不在此列。
意外事件的抗辩仅适用于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特殊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五、受害人过错。即损害事实的发生是由受害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而行为人则无过错。对此行为人可能不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损害结果的发生,受害人和行为人双方均存在过错,应依据双方过错程度的大小,减轻行为人的民事责任。
(王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