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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哺乳期女工从事夜班劳动是否属于违反劳动法规行为?

2023年10月07日

百事通先生:

我是一家国有企业的女职工,在休产假期间被企业优化组合下岗待工。于是我请示企业领导想请哺乳假,可是企业领导不同意,并安排我到一个新成立的食品厂工作,且态度强硬,说如不去上班就没有单位给我发钱,今后的工作也没着落。在万般无奈中我去食品厂上班,可食品厂安排假期未满的我上夜班,我多次要求调整上白班,可企业领导以无法安排为由不予调整,请问企业的做法合法吗?

汉中谢兰谢兰同志:

国务院1988年7月21日第9号令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10条规定: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从事夜班劳动。陕西省人民政府以陕政发(1990)200号发布的《陕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办法》第13条规定:有不满一周年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不得安排其夜班劳动;每班劳动时间内应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两次时间可合并使用。

另根据陕西省劳动厅实施《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1994年3月8日陕劳力发(1994)61号文件)规定:孕期或者哺乳期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企业可以给予不超过二年的假期,放假期间发给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60%的生活费,物价补贴和取暖费照发。产假期间按照国家规定发给工资。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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