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待处理…

公民如何要求行政赔偿?

2023年10月07日

行政赔偿,又称行政侵权赔偿责任,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公务员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实施国家行政管理职权过程中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在我国,根据《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家予以赔偿的行政侵权行为包括以下几类;

——行政行为侵犯人身权。

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权要求赔偿: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

3、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

4、殴打或者其他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违法行为。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的情形之的,受害人可以要求国家赔偿:1、违法罚款、吊销许可证执照、责令停业停产、没收财物的;2、违法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3、违法侵犯财产权造成损害的其他行为。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中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受害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须经过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受害人一方面提出行政诉讼要求,要求法院审查某一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判决撤消或变更该行为,同时又要求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的,法院可以并案审理。这种连带式赔偿诉讼,以具体行政行为被确认为违法为前提,并案审理,可以简化程序,节省人力物力及节省时间。

行政赔偿诉讼可以调解,这一点上与一般行政诉讼不同。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适用法律广泛,举证责任应合理分配,原告要证明损害事实的存在,还要证明所受损害与被告行为之间有初步联系或因果关系。最后,原告还需就被告反诉或举证责任转换后的必要事实加以证明。

行政赔偿诉讼案件,法院裁判不受行政行为的限制,如果原告赔偿请求成立,法院应当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赔偿义务机关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受委托组织追偿,但必须先行向受害人支付赔偿费用,而不得推诿。(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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