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和妻子小英表面上看起来不吵闹,实际上由于性格不合,结婚六年分房而居就有五年,感情早就破裂了。两人曾经多次协商过离婚,但小英却以小王付给她十万元作为离婚的条件,这对于工薪族的小王来说不异于是个天文数字,他只好起诉,但不知小英得到了何方高人指点,一口咬定两人的感情尚未破裂而不同意离婚。于是法官要求小王提供能够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这很让小王为难,两夫妻的事情只有自己才清楚,去哪儿找这证据呢?小王苦思冥想之后灵机一动,偷偷准备了一台小录音机,把两个人在家里的谈话私自录了下来,次日就把录音带提交给了法庭,但法官却告诉满心欢喜的小王,这盒录音带虽然记录了真实情况,却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并判决不准离婚。
我国的诉讼证据制度规定:合法性是证据不可缺少的法律特征。所谓合法性是反映证据的收集、调查和保全,心须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才能用作定案根据。作为视听资料之一的录音也不例外。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曾以法复(一九九五)二号文规定:证据的取得首先要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小王离婚心切,未经小英同意。私自录音的视听资料不是合法取得的,因而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即使该录音反映的确实是事实也不具有证明力。小王不能为其夫妻感情破裂的主张举证,败诉自然难免。 (罗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