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
从5月1日起,共和国第一部《价格法》开始施行。从此,市场价格行为就有了严格的规范。
价格行为是市场竞争的重要手段,为价格行为设定规矩,把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命脉,是《价格法》的重要使命。
——公平合法,诚实信用,是经营者价格行为的最高准则。
《价格法》规定除适用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经营者依法享有自主定价权。经营者自主定价必须遵守公平合法、诚实信用这一准则。
一、公平合法。经营者应当加强管理,改进生产经营方式,以降低生产经营成本,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消费。弄虚作假或牟取暴利的非法行为是法律禁区,涉足者必将受到法律制裁。
公平合法还体现在以下几方面:经营者享有充分的定价权利。经营者的价格行为,除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外,还必须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积极维护市场稳定。
《价格法》中明确禁止经营者进行不正当价格行为。如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价格欺诈行为,价格歧视及非法牟取暴利行为等等。
二、诚实信用。讲诚信、反欺诈在经营者价格行为方面主要体现在:1、准确记录核定成本,不弄虚作假;2、如实定价并按有关规定认真执行明码标价的要求,标价签应当如实标明产地、品名、规格、等级、收费标准、价格等,不得在标价之外另立名目加收其他费用。3、不进行任何其他形式的价格欺诈行为。如缺斤短两、以次充好等。
——权限分明,政府价格行为须有谱。
依照《价格法》规定,政府价格行为包括对重要物资、公用事业、公益服务等关系国计民生的商品、服务的定价和制定指导价及价格总水平调控、价格监督检查等职能行为。
政府定价行为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程序进行,防止非法干预市场价格。如《价格法》规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应该以中央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
政府定价行为应当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并进行适时调整。重要的政府定价行为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听取有关方面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和可行性。
政府价格职责还应该包括价格总水平调控、价格监督检查两大职能。政府部门必须依法采取货币、财政、投资、进出口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保证宏观经济政策目标即市场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的实现。政府还可以通过设立价格调节基金、重要商品储备、价格监测、调价备案等制度和手段,控制物价的稳定,防止物价大幅度上涨。当市场价格总水平出现剧烈波动等异常状态,政府部门可以依法采取相应紧急措施,加以行政干预。
价格监督检查是政府价格部门的主要监管职责。政府价格部门除了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外,还应当充分发挥群众的价格监督作用,建立价格违法举报制度。
——严惩违法,《价格法》利剑高悬。
《价格法》第六章明确规定了价格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及依法作出的价格措施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经营者进行不正当价格竞争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适用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经营者的价格违法行为造成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或其他损害的,还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违反《价格法》规定的,应责令改正并可通报批评,对主要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价格法》的颁布施行,经营者和消费者又多了新的法律武器,积极利用这一法律工具,对保护市场稳定、保障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