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在知识产权中最容易被人“忽略”、也最不易兑现权益的一项,可能要数音乐版权了。人们对商店、宾馆、音乐会、电台、电视台等单位或场所演播优美的音乐已习以为常,使用者也似乎心安理得,好像都不曾意识到可能已侵害了他人的劳动成果。
据介绍,主动缴纳使用费的单位主要是一些音像制品公司和出版部门。这些单位所缴交的音乐作品使用费也往往低得可怜,一首歌低的只有十几元。而更多的音像制品公司虽推出了数以万计的CD、卡拉OK带,但对会费一事始终装聋作哑。若去交涉,不是推托就是拒不理睬。
据悉,现在大量使用音乐作品的大户全国大约有五十万家,如果这些单位按每年每首歌曲使用十次,每次只收取一元计算,一年就应缴使用费五百万元以上。
(罗唐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