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们难以通过锻炼的方式来维护健康时,各种药品成了人们的主要选择。于是,名目繁多的药品广告也随之无孔不入地朝人们袭来。
通过广告途径宣传产品,引导人们正确消费,本是件好事。但综观一些广告的内容,不外是专家言词凿凿、患者现身说法,或是厂家信誓旦旦地保证疗效。不少广告都不择手段地随意扩大、美化自己产品的功能和质量。更为出格的是,有些保健药品广告的内容下流低级,图示充满色情。时常闹出向六旬老翁宣传丰乳药品、向稚龄儿童推销妇科灵药的笑话。还有一些生产厂家,干脆雇人往居民的信箱、门缝里随便乱塞,毫不顾忌是否干扰人们的正常生活,引来怨声载道。
作为具有一定特殊性的商品,药品广告有着极为严格的发布条件。《广告法》规定:广告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不得损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该法第十四条更为明确地规定了药品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1)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2)说明治愈率或有效率的;(3)与其他药品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较的;(4)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第三十四条则规定:利用媒介发布药品广告,须经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两相对照,所谓专家证明、患者说法、厂家保证以及随意散发纸张广告,都属禁止之列。
药品广告市场出现的问题,应该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完全有必要采取严格措施进行严肃清理,以还给人们一个清静空间,以保证广告业的良性循环发展。
(刘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