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一些服务行业出于某种考虑,推出所谓的“最低消费”服务方式,单方面规定了顾客在接受其服务时所应支出的最低限度的价款。于是乎,以下这些情况屡见不鲜:两三人在饭店就餐,却要面对满满一桌的菜肴;进歌舞厅娱乐的人们在购买门票外,还须购买并不需要的饮料和食品……这种“最低消费”的做法,一方面人为地哄抬了消费水平,另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奢华浪费之风。
两三个人吃饭,四菜一汤足矣;工薪阶层上歌舞厅,门票之外还要购买价格高得离谱的饮料、食品,也委实难以负担。事实上绝大部分顾客在接受这种服务时并非心甘情愿,从法律角度而言就是顾客进行交易的意思表示并不真实,“最低消费”的做法,其实质是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服务方式,自主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而同法第十条则更为明确地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为了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贯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实施,消除某些社会不良风气,有关部门应采取措施,取缔“最低消费”!(罗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