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待处理…

偷税必受罚

2023年10月07日

赵某在承包某铸造厂机械分厂期间,因铸造机械配件销路欠佳,造成资金周转困难,工人发不出工资。为走出困境,赵某想到了偷税。于是采用销售收入不记帐、变造记帐凭证、把销售收入作集资款入帐等方式,用暂不纳税资金作流动资金,投入生产。自1995年11月至1997年3月隐瞒销售额35万余元,从中偷税10万元。事发后,赵某被司法机关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对单位处以罚金。有人认为,赵某偷税是为了工厂的利益,并没有进个人腰包,因而不能构成犯罪。这种认识与看法对吗?司法机关的裁决合法吗?

根据上述案情看,赵某的行为触犯了我国有关税收的刑事法规,构成了个人与单位同犯偷税罪。所谓偷税罪,是指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偷税情节严重的行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的补充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事业单位犯偷税罪的,对其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我国新刑法第三章第六节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该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指出:“单位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规定之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该条的规定处罚。”按这些规定,赵某与其单位构成了犯罪,赵某被判刑及单位被判处罚金,是罪有应得。 (樊振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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